福州新闻网6月1日讯(记者 宋亦敏)记者近日获悉,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改变了以往主要依据驾驶时长认定疲劳驾驶的做法,采用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立体综合判定的方式,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环节中的疲劳驾驶认定提供了更科学、可操作的依据。
驾驶人在身体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易出现视线模糊、精神恍惚、反应迟钝、瞬间记忆消失等问题,严重时还会短暂睡眠,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但事发时驾驶人是否处于疲劳状态,过去认定较为困难。为此,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了该标准。标准第1条即明确,该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对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的认定,并非日常路面执法的直接判定依据。
根据标准,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在驾驶行为维度上,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交警主要通过提取车载终端或监控平台的行驶记录数据、询问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证人、调取视频证据及卡口监控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在生理状态维度上,交通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驾驶人双眼完全闭合达到或超过2秒,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或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的,均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在生活轨迹维度上,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的睡眠状况以及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标准所列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也属于疲劳驾驶。
标准中关于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认定疲劳驾驶有两种情形,即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小时,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的规定。经向交通运输部确认,该规范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等经营活动,不涉及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经营活动。对于货车驾驶人,标准没有特别规定,仍适用机动车的一般规定,即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福州公安提醒广大驾驶人拒绝疲劳驾驶,保障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