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为规范门口秩序设置铁栏杆,却因栏杆生锈破损、端头尖锐,刮伤骑行市民。近日,闽清法院在审理该案后,依法释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超市赔偿伤者2000元。
据悉,闽清某超市在门前人行道处设置了离地约20厘米的铁栏杆。虽贴有反光警示贴,但栏杆因长期风吹日晒导致端头生锈破损、边缘尖锐,形成安全隐患。市民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时,脚部被栏杆尖锐处刮伤,送医后伤口缝合14针,花费医疗费用近千元,并因伤误工两个月。
事后,王某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与超市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共计9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法官向超市负责人释明相关法规,指出其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相关设施负有安全维护、隐患排查等安全保障义务,案涉铁栏杆存在明显破损却未及时处理,超市已构成过错,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向王某说明诉讼成本与执行风险,引导其理性主张权利。
经法官耐心沟通、释法说理,双方最终消除对立,达成一致:由超市一次性赔偿王某2000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应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设置必要警示,切实保障消费者及过往群众的人身安全。(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池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