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8时40分许,在扬中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 某建安公司)承建的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涂装车间施工工地,搅拌机操作工赵 某江(男,70岁)从涂装车间设备房二楼一直径约0.7米的预留洞口坠落至一楼水泥地面,当场死亡,坠落高度约为7.8米。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新建涂装房工程”,由大津重工发包给扬中 某建安公司承建,项目经理于 某,安全员冯 某智。工程于2017年8月开工建设,计划2017年11月竣工。该建设工程不在必须实行监理的范围内,大津重工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二)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3月27日8时40分许
事故发生地点:大津重工在建涂装车间设备房内
事故类型:高处坠落
伤亡情况:死亡一人,赵 某江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扬中市 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27日,赵 某江与工友来到大津重工涂装车间施工工地从事搅拌机操作工作,他与工友张 某勤、黄 某生同住在大津重工一集体宿舍内。赵 某江每天早晚服用降高血压药片。
2018年3月27日 7时30分许,施工员李 某月与晏 某利、赵 某江、浦 某生、徐 某明、张 某勤、黄 某生、陈 某朵、陈 某侠、祝 某芳等18名施工人员到达工地,项目经理于 某、安全员冯 某智当天不在工地。瓦工工头晏 某利安排工人粉刷涂装车间设备房北侧外墙,其中赵 某江在涂装车间西部第一个车间操作搅拌机搅拌砂浆,徐 某明用小推车运砂浆,其他工人粉刷设备房北侧外墙。晏 某利安排好工作后离开工地,由浦 某生代为管理;8时许,浦 某生也离开工地,8时30分许,祝 某芳与陈 某朵、陈 某侠先后看到赵 某江从设备房北侧墙外走过。8时40分许,李 某月在涂装车间西侧工作,大津重工职工史 某,从涂装车间设备房南部西侧的门洞走进设备房,看到一个人躺在设备房东部地面上,设备房内没有其他人。史 某继续由西向东,走近跟前,看到一伤者头朝东、面朝下躺在地上,头上戴有安全帽头托,头部右上方有一安全帽帽壳,头部周围有血渍,左手骨折。史 某抬头向上看,看到伤者上方楼板有一个圆洞。史 某立即跑向距自己3、4米远的设备房北侧门洞,大声呼叫门洞外施工人员赶来抢救伤者。
投资人叶 某知道发生事故后,立即赶到现场,看到伤者所躺地面上方楼板预留洞口未覆盖好,叫项目部的周 某平上去用盖板将孔洞盖好。
3月27日,赵 某江的工作是操作搅拌机搅拌砂浆。当天,涂装车间设备房二楼,施工单位未安排人员施工。通向设备房二楼的通道,只有设备房北侧墙外脚手架上一人形斜道。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拔打了“110”和“120”,并向公司报告。“120”到达后,经医生检查,赵 某江已经死亡。
扬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事故后立即向扬中市安监局通报了事故情况。
接报后,市安监局、住建局、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和西来桥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为大津重工在建涂装车间的设备房内,涂装车间建筑面积约5100m2,设备房东西长约67.5米,南北宽约7.8米,一层高约7.8米;
2、在建涂装车间施工现场未采取封闭管理,设备房北侧墙外脚手架上有一人形斜道通二楼,斜道入口处门洞无安全警示标志牌,无安全防护设施;
3、设备房二楼楼板距东墙约18.3米、南墙约3.4米处有一预留洞口,预留洞口直径约0.7米,预留洞口上覆盖一木板,木板厚约0.01米,木板四周边缘处有一层水泥灰浆,掀开此木板,发现木板有明显被移动的痕迹,木板覆盖面有破损,水泥灰浆痕迹不清晰,洞口四周木板覆盖范围内有建筑垃圾,在洞口内壁上见一新鲜的擦拭痕迹;
4、预留洞口下方,伤者头朝东、面朝下躺在水泥地面上,头上戴有安全帽头托,头部右上方有一安全帽帽壳,头部周围有血渍,左上肢尺骨下端穿破皮肤露出体外,伤者北侧地面散落碎砖;
5、赵 某江在大津重工的宿舍内有复方利血平片和复方卡托普利片。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 某江离开工作岗位,不慎从约7.8米高的设备房二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采取防坠落措施的预留洞口坠落地面。
(二)间接原因
扬中 某建安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缺失。
1、安全管理缺失。扬中 某建安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蒋 某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未对在建涂装车间施工现场采取封闭管理,脚手架人形斜道入口处门洞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未发现有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现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阻止赵宝江进入危险区域,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设备房二楼预留洞口采取防坠落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安全教育缺失。扬中建安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未有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有效告知赵 某江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能教育赵 某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守本职工作岗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赵 某江“3•27”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扬中 某建安公司搅拌机操作工赵 某江,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故不予追究。
2、扬中 某建安公司工程部长、项目部安全员冯 某智(中共党员),对此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中 某建安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扬中 某建安公司项目经理于 某,对此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中 某建安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扬中 某建安公司副总经理陆 某龙(中共党员),对此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扬中 某建安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扬中 某建安公司总经理蒋 某平(中共党员),对此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扬中 某建安公司安全措施缺失,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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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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