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5日上午7:45左右,在闽清G316线K70-K80路段安全隐患整治二期工程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所在工程情况
闽清G316线K70-K80路段安全隐患整治二期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位于闽清县雄江镇境内,起点于项目一期工程石潭溪大桥路段终点K70+540,起点桩号K70+540,终点位于现有G316线K79+620,终点桩号K79+416。全线总长7.1178公里(已扣除一期工程雄江大桥路段0.7582公里),双向两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10.5米,桥梁宽度12.5米,隧道宽度11.5米,设计时速40km/h。主要工程内容:桥梁10座,合计1.892公里;隧道2座,总长412米 ;涵洞18道;路基4.814公里。合同工期24个月,质量目标优良。
2、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闽清县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该项目施工单位为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该项目监理单位为江西某建设工程监理所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林 某雄,男,37岁,福建仙游人,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雄江、桔林片区交通建设工程负责人。
(2)丘 某峰,男,26岁,福建上杭人,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质部负责人。
(3)余 某,男,30岁,闽清梅城人,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质部职员。
2、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王 某彬,男,49岁,陕西韩城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金 某,男,51岁,辽宁鞍山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蒙 某欣,男,44岁,河南新野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
(4)郑 某强,男,32岁,闽清梅城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工程部部长。
(5)张 某斌,男,36岁,陕西大荔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6)王 某惠,男,35岁,福建霞浦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安全员。
(7)梅 某荣,男,45岁,江西高安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长沙Ⅱ号大桥钢栈桥班组组长。
(8)段 某利,男,41岁,河南邓州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长沙Ⅱ号大桥钢栈桥班组工人。
(9)曲 某平,男,50岁,河南唐河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长沙Ⅱ号大桥钢栈桥班组工人。
(10)黄松峰,男,50岁,河南唐河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长沙Ⅱ号大桥钢栈桥后勤兼厨师。
(11)王 某治,男,44岁,闽侯荆溪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长沙Ⅱ号大桥钢栈桥吊车司机。
(12)范 某南,男,52岁,闽清省璜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员。
(13)陈 某洋,男,43岁,河南唐河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长沙Ⅱ号大桥钢栈桥工人,本起事故死者。
3、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
(1)李 某仁,男,52岁,江西南昌人,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所长、法定代表人。
(2)郑 某钦,男,36岁,福建永春人,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该工程总监办总监。
(3)黄 某新,男,43岁,福建福州仓山人,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该工程总监办安全专监。
(4)张 某向,男,39岁,福建厦门同安人,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该工程总监办桥梁专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7月15日上午6时许,该工程长沙Ⅱ号大桥栈桥架设班组组长梅 某荣和黄 某峰(杂工)、段 某利(技工)、曲 某平(技工)、王 某治(吊车司机)、陈 某洋(杂工)等6个工人到长沙Ⅱ号大桥钢栈桥10号平台进行钢管桩插打施工作业。6:40,梅 某荣离开现场去闽清城关购买工具。7:40左右,吊车司机王 某治操控吊车对钢栈桥钢管进行打桩,打了几次后,陈 某洋示意王祖治停止作业,表示振动锤似乎没有夹紧,应查看一下。陈 某洋戴着安全帽(疑似未扣紧帽绳),穿着无泡沫板的救生衣,在没有绑定安全带情况下,沿着宽20厘米、长6米的工字钢到钢管处。由于钢管顶端高出工字钢2.7米左右,无法查看振动锤具体情况,陈 某洋便抱住钢管向上攀爬,不慎滑落。滑落过程中其安全帽掉落,额头右部与工字钢碰撞后受伤昏厥掉入江中。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7月15日上午7:45,该工程长沙Ⅱ号大桥10号桥墩钢栈桥班组工人段 某利听到落水声并发现陈 某洋不在工作平台后,并立即给在闽清县城的班组组长梅 某荣打电话汇报相关情况。梅 某荣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拨打110和119。栈桥架设班组4名工人发现后立即开展施救,分别采取在事发位置以及落水位置附近水面寻找,但未见陈 某洋踪影。8:00,该工程项目部接到施工现场工人电话后,项目部经理蒙 某欣等人立即赶往现场,并安排搜救船只对江面进行搜救。8:15,雄江镇派出所民警、120救护车、消防车先后赶到现场。9:15左右,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邱 某辉、叶 某华、林 某雄等人先后赶到事故现场。9:40左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池 某开、总工池 某庄相继赶到现场。由于搜索无果, 某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系邵武市专业潜水员施救,于18:30打捞到落水工人陈 某洋,并确认其已死亡,20:10死者尸体被送至县殡仪馆。雄江镇政府、县安监局分别在接报后也安排人员赶赴现场,通过现场勘查、拍照、询问等方式对事故情况展开初步调查。目前,事故善后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 某洋,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自持水性好,擅自将救生衣内的泡沫板拆除,穿着没有填充泡沫板的救生衣进入水上作业区,存在严重违章问题,在无人知晓情况下,自己抱着钢管桩向上攀爬,去察看振动锤与钢管桩夹紧情况,因操作不当滑落下来,右前额碰撞到36a工字钢端部,昏厥过去后掉入水口水库溺水身亡,是这起亡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施工作业人员擅自将救生衣内的泡沫板拆除等违章行为;施工作业人员业务素质低,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违章盲干,是导致本起亡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陈 某洋,安全意识淡薄,未规范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私自将救生衣内泡沫掏出,并在没有绑定安全带的情况下,开展危险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处理的人员
1、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王 某彬,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检查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够,未能督促项目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2)蒙 某欣,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对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够,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项目管理责任,建议由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理,并报县安监、交通部门备案。
(3)郑 某强,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工程部部长,未及时发现制止工人不规范使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负有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理,并报县安监、交通部门备案。
(4)张 某斌,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制止工人不规范使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理,并报县安监、交通部门备案。
(5)梅 某荣,该工程长沙二号桥10号桥墩钢栈桥班组组长,在平时施工工程中,未及时发现制止工人不规范使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建议由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理,并报县安监、交通部门备案。
2、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
(1)郑 某钦,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该工程总监办总监,对该工程隐患排查整治跟踪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但鉴于该施工现场属于非旁站监理类别,建议由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理,并报县安监、交通部门备案。
(2)黄 某新,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该工程总监办安全专监,在配合总监办开展该工程监理工作过程中对工程隐患排查整治跟踪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监理责任,但鉴于该施工现场属于非旁站监理类别,建议由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理,并报县安监、交通部门备案。
(3)张 某向,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该工程总监办桥梁专监,工程桥梁监理工作过程中对长沙Ⅱ号大桥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桥梁安全监理责任,但鉴于该施工现场属于非旁站监理类别,建议由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理,并报县安监、交通部门备案。
3、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林 某雄,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雄江、桔林片区交通建设项目负责人,对督促该工程施工方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管理不到位,推动施工方、监理方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够,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理,并报县安监、交通部门备案。
(2)丘 某峰,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质部负责人,对该工程开展日常检查不到位,督促施工方、监理方隐患排查整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理,并报县安监、交通部门备案。
(3)余 某,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质部职员,对该工程开展日常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闽清县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理,并报县安监、交通部门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1、 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施工作业人员未规范使用防护用品等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对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2、江西 某建设工程监理所,对施工方作业人员未规范使用防护用品等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但鉴于该施工现场属于非旁站监理类别,建议由交通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向县安监部门备案。
【投稿及洽谈商务】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的隧道、道路、桥梁等工程方面知识,请您关注“轨道路桥施工安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