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日10时15分,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谭亚平一栋临S315线的房屋,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谭亚平私人住宅。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3月2日10时许
(三)事故发生地点: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临S315线。
(四)事故类别:坍塌事故
(五)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左右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房屋为谭亚平所有,身份证号码: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 事故直接原因
挖机驾驶员陈祥自我安全意识淡薄,盲目冒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未将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拆除工程承包给具备房屋拆除工程资质的公司进行拆除。
2、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拆除工程在房屋拆除施工前,未制定拆除房屋实施方案。未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拆除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证。
4、未对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实施房屋拆除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5、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拆除工程负责人谭亚平对房屋拆除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3.2”坍塌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情况,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的责任人员
陈祥,男,挖机驾驶员,自我安全意识淡薄,盲目冒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3.2”坍塌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个人
谭亚平,男,衡东大浦镇人,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屋主,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证;拆除施工前,未制定拆除房屋实施方案,未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房屋拆除工程资质的公司进行拆除;房屋拆除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违法行为等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谭亚平处以行政处罚。
【投稿及洽谈商务】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的隧道、道路、桥梁等工程方面知识,请您关注“轨道路桥施工安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