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18时20分许,昆明小板桥街道辖区星河嘉园南地块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 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11月30日18时20分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官渡区星河嘉园南地块项目一期1栋
(三)事故发生单位:云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高坠事故
(五)伤亡程度:1人死亡
(六)死者情况:付 某娥,女,42岁,贵州省盘县人,工作性质普工。
(七)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二、 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同德星河嘉园南地块一期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中闸社区,包含A1、A3、A4地块,施工为1#、2#、3#、4#、5#、6#的6栋高层住宅、二层地下室+夹层+底商,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5489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0852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6167平方米。
(二)建设单位:昆明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云南 某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同德星河嘉园南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
(三)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 某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 某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 某集团有限公司同昆明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同德星河嘉园南地块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负责同德星河嘉园南地块一期(A1、A3、A4地块)施工等工程内容。
(四)工程施工专项分包单位:武汉 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 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 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贵州 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同德星河嘉园南地块一标地块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负责同德星河嘉园南地块一标地块总包外墙基面验收及移交、基面清理、刮腻子、磨砂纸、刷底漆、喷骨浆(有需要时)、刷面漆、遮盖不喷部位、清洗被污染的位置等全部操作过程。
(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云南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武汉 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签订同德星河嘉园南地块一标地块吊蓝设备租赁合同书。
(六)工程监理单位:重庆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云南 某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同德星河嘉园南地块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负责同德星河嘉园南地块项目的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园区配套工程、对该项目所有的施工总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信息,关系协调等监理相关工作。
三、 事故经过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11月30日18时20分许,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辖区同德星河嘉园南地块一期项目武汉 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付 某娥站在外吊篮内对一期1栋28层北面采光井窗户贴保护膜工作时,外吊篮发生故障滑落至12层,导致工人付 某娥被佩带的安全绳悬挂在28层,在进行救援过程中,付 某娥安全带滑落坠落至2层平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武汉 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将死者送往跑马山殡仪馆。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20年11月30日21时05分许,接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报:小板桥街道辖区星河嘉园南地块项目一工人做工时不慎从28楼摔下致死。接报后,官渡区政府迅速组织应急、住建、公安、街道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积极做好受伤人员家属安抚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赔付等善后工作均已进行完毕。
四、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武汉 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付燕娥站在外吊篮内对一期1栋28层北面采光井窗户贴保护膜工作时,外吊篮发生故障滑落至12层,导致工人付 某娥被佩带的安全绳悬挂在28层,在进行救援过程中,付 某娥安全带滑落坠落至2层平台当场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云南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发生事故的出租吊篮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保证正常运转,未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是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2. 武汉 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3. 贵州 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统一协调、管理;未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4. 重庆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现场监理;未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五、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六、 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 云南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发生事故的出租吊篮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保证正常运转,未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官渡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
2. 武汉 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关联内部管理责任,建议由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武汉 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 贵州 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统一协调、管理;未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此次事故存在关联内部管理责任,建议由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贵州 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 重庆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现场监理;未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理;对此次事故存在关联内部管理责任,建议由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重庆 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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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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