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 对建设工地施工噪声采取智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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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03:02:29

原标题:成都市 | 对建设工地施工噪声采取智慧监管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成都市建设工地施工噪声智慧监管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智慧工地平台,实现施工噪声智慧化监管,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舒适、宁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结合我市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在成都市建设工地开展施工噪声智慧监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设工地施工噪声智慧监管,进一步规范建设工地施工行为,有效降低建设工地施工噪声排放。

二、实施范围

成都市四环路内新开工工程项目和建设剩余工期超过一年的轨道交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设备管理要求

(一)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点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设定,监测点位和检测值应反映出施工场界噪声强度水平。已安装扬尘监测设备的项目可在原有设备上进行监测模块升级增加噪声监测功能,新安装设备应同时满足对扬尘PM10和噪声数据的实时监测。噪声监测数据要在显示屏实时显示,并与智慧工地系统联网。

(二)监测点位一经设定,不得擅自移动。确因施工原因需移动的,须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同意,由设备安装人员负责实施。

(三)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采购和运行保障责任单位应规范设备或运维服务合同签订工作,相关设备性能参数、运维要求、后期设备运维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等必须以合同条款或合同附件等形式予以明确。

(四)各设备服务商要认真做好合同履约工作,加强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运维等技术保障工作,不得干扰设备运行,不得篡改监测数据。

(五)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如需维修的,各设备服务商应立即响应施工单位需求,及时维修,配合做好监督机构相关记录事宜。同时,施工单位应将维修情况报工地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核实项目设备维修情况,并做好登记报备。

(六)四环路内新开工工程项目和建设剩余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应在文件施行后1个月内按照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技术参数进行设备接入。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审查,审查通过后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账号、密码发放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登录系统核实相关信息正确性。

四、实施精准管控

当日6:00至22:00,施工噪声连续20分钟的等效声级超过70分贝,22:00至次日6:00,施工噪声连续20分钟的等效声级超过55分贝,平台将产生预警信息推送给项目负责人和住建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责任项目应立即采取降噪措施,并在1小时内在“智慧工地平台”上进行回复。

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噪声当日连续3次超过限值的建设工地,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处置结果在“平台”上回复。

五、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建设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牵头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保障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在施工现场的正常运行。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成都市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组织施工现场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提供220V电源及砼基础,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供电,杜绝人为损毁或遮盖设备传感器等现象的发生。

(三)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对人为干扰监测设备正常工作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智慧工地建设要求开展工作,对所监管的建设工地施工噪声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地施工噪声监测工作检查机制。依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对相关建设工地实施差异化管理和实施评价。

(五)市住建局对全市建设工地施工噪声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噪声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考核。

六、监管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相关建设工地纳入重点监管,增加线上线下检查频次,并纳入信用管理。

1. 施工噪声当日连续3次超过限值的。

2. 未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的。

3. 人为干扰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 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离线时间24小时及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相关智慧工地设备服务商列入黑名单。

1. 篡改监测数据的。

2. 干扰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附件1

监测设备接入流程及有关参数要求

一、设备接入流程

1. 服务商初次接入设备的需通过成都市智慧工地供应商服务系统提交有关信息进行注册和数据对接测试,有关注册流程可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查询中心-下载中心查看《智慧工地平台相关协议和流程要求》。

2. 已开工项目且安装了扬尘监测设备的项目可在原有设备上进行监测模块升级增加噪声监测功能。

3. 新开工项目需接入扬尘噪声监测设备的,应由各地监督机构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档案中心发送《关于接入成都市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智能监控云平台的函》接洽项目设备接入事宜,安装设备应满足对扬尘PM10和噪声数据的实时监测。

二、噪声监测模块技术要求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

2. 具备第三方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报告。

4. 设备可以测量1分钟的等效声级。

三、数据传输要求

1. 监测设备采集的扬尘PM10分钟值和噪声监测1分钟的等效声级数据需实时上传平台。

2. 数据传输需满足《成都建设工地扬尘噪声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协议规范》有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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