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走道净宽大于2.5米时,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过长,不利于烟气的及时排出。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处理意见:重新划分防烟分区,调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满足表4.2.4的要求。参考意见:走道主体宽度<2.5m,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大于走道总长度的1/4,累计总面积不大150m²时,没有改变走道性质,可按GB 51251-2017第4.2.4条注1执行。这规范的条文解释中后面所说的累计面积不大于150平米,指的是局部变宽处的累计面积还是说过道与局部变宽加在一起才算累计面积。
指的是局部变宽处的累计面积
累计面积不大于150m²,指的是局部变宽部分的累计面积,而不是走道与局部变宽加在一起的总面积。
GB 51251-2017 第4.2.4条注1的核心思想是:当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2.5m时,允许其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60m来控制。但如果走道存在局部变宽,且变宽程度较大,就会改变走道的“窄长”特性,使其更像一个房间或大厅,烟气蔓延的规律也会随之改变。
如果“累计面积”指的是走道与变宽部分的总面积,那么这个150m²的限制就毫无意义了。比如一条净宽2.5m的走道,长度达到60m时,其本身面积就已经是150m²了。如果再加上局部变宽的面积,总累计面积必然超过150m²。这样一来,注1的规定就永远无法满足,这条条文也就形同虚设了。
计算疏散宽度时应考虑走道最不利处进行考虑计算(要不人员疏散到瓶颈处就会影响整体疏散效果),就像消防水池双路补水,只考虑最小管径(这是考虑其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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