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8日下午18时许,三台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建筑公司”)报告:7月18日13时50分许, 某建筑公司国宾壹号项目部泥瓦工罗某洪在该项目8号楼一单元18楼屋面施工时被倒塌的女儿墙砸伤,经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8日17时20分死亡。接报后,县应急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查勘,部署善后处理工作。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某建筑公司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土地整理;建筑材料(不含危化品)、电工器材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川)JZ安许证字〔2005〕000916,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为2017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某建筑公司国宾壹号项目于2018年6月中标,2018年8月30日入场施工,预计2022年8月30日竣工,项目一期共分1、2、3、8四栋楼,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合同金额7016万元;项目经理是王 某,技术负责人是唐 某举,该项目共有施工员2人、安全员3人、质检员2人、材料员2人,作业工人150余人。据调查,死者罗 某洪为 某建筑公司国宾壹号项目部泥瓦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情况
2019年7月18日13时, 某建筑公司国宾壹号项目部泥瓦工罗 某洪、罗 某江、高 某福、李 某琼四人根据工作安排给8号楼1单元18楼炮楼窗户浇筑过梁,李 某琼负责在8号楼地面装混凝土,由塔吊将装有混凝土的料斗运至18楼屋面炮楼内,罗 某江和高 某福负责在18楼接料斗,并将混凝土卸在18楼屋面,然后用灰桶将混凝土送递给站在18楼屋面一高凳上的罗 某洪,由罗 某洪将混凝土倒在炮楼窗户过梁的模板里。13时50分许,罗 某洪、罗 某江和高 某福3人正在等待塔吊将料斗运上楼,塔吊将装有混凝土的料斗运至18楼屋面炮楼上方后越过炮楼女儿墙时触碰到了穿过女儿墙固定外墙施工吊篮的钢绳,钢绳受力后拉扯女儿墙,导致女儿墙倒塌砸中坐在女儿墙下方高凳上的罗 某洪。事发后,在场工人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罗 某洪送往三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7月18日17时20分,罗 某洪经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地点位于三台县北坝镇恒昌路国宾壹号项目工地8号楼1单元18楼屋面炮楼内;事故地点炮楼开间3.8米(净空),进深7.4米,高3.2米,炮楼北面是窗户,窗户宽3米,高1.8米,距地面(窗台)高60cm,窗户过梁有完整的模板,据指认当时正在浇筑的就是这一过梁;炮楼间东北角靠近窗户处有一木制高凳,长1.23米×宽0.7米×高0.95米,高凳面上有若干空心砖,东端有两块并列,据指认事故发生时,其上面还有两块空心砖,为当时死者所坐的地方,空心砖24cm×24cm×20cm;高凳南80cm处有血迹,40cm×40cm不规则圆形,血迹北边缘有一乳黄色橡胶手套,南端有一粉红色橡胶手套,西边约80cm处有一黄色安全帽,据指认是死者使用;安全帽无系带,无劳安LA标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因水泥浆和磨损较模糊,难以辨认;炮楼间地面有散落的砖块若干,据指认部分是垮塌下来的女儿墙砌体;炮楼墙体已完成,未封顶,东北角顶上有女儿墙,高40cm,据指认事故前,北面窗户上方有类似女儿墙;炮楼西边内墙帖墙壁有3根钢绳,据指认其中1根事发时搭在倒塌的女儿墙上;塔式起重机井架在楼北一单元楼梯间外,距墙3.5米,当时使用的料斗在地面中庭,梯形,口1.45米×1米,底1.05米×1米,高0.4米,满载约0.5立方米混凝土。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 某建筑公司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立即组织了现场救援,并及时向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做了报告。120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了现场处置后立即送往医院进行了救治。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会同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组织了事故善后和处置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某建筑公司于事发后立即成立了善后工作小组,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期间家属情绪稳定,无过激行为发生。2019年7月25日, 某建筑公司与死者家属签署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30万元,善后工作结束,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7.18”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罗 某洪,男,45岁,于2019年2月与 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该公司国宾壹号项目部泥瓦工。目前可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0万元。
四、相关部门及单位履职情况
(一) 某建筑公司以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工作;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较为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比较健全;公司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制定了2019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国宾壹号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事故发生后,公司及项目负责人能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相关事宜,确保了事故死者善后处理妥善、及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确保了事故调查工作高效开展。
但通过事故调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
但培训组织、培训内容、培训时长和培训考核不符合要求,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致使未持有塔机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人员从事塔机操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篮钢绳穿过女儿墙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塔机司机、信号工未正确预判塔机在复杂环境中作业的危险因素;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冒险在塔机运行影响区域停留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和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三台县住建局自 某建筑公司国宾壹号项目开工以来,按照职责对该项目工地进行了日常巡查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存在问题进行立即整改。事故发生后,县住建局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责令该公司停止施工,指导企业积极处理善后事宜,配合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事故现场查勘,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北坝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在每月都对 某建筑公司国宾壹号项目工地进行过检查,主要是对工地的安全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要求该项目施工方 某建筑公司要注意安全施工。事故发生后,北坝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安排相关人员指导 某建筑公司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五、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经查,事故发生后, 某建筑公司能及时报告事故,并积极、主动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处置事故善后相关事宜。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处置工作。经综合评估与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事故现场处置及时、方法得当,善后工作得到较快且妥善处置,未导致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某建筑公司泥瓦工罗 某洪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场施工未按要求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冒险在塔机运行影响区域停留,导致自己被倒塌的女儿墙砸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某建筑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培训组织、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长不符合要求,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
2、 某建筑公司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致使未持有塔机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人员从事塔机操作。
3、 某建筑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篮钢绳穿过女儿墙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塔机司机、信号工未正确预判塔机在复杂环境中作业的危险因素。
4、 某建筑公司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冒险在塔机运行影响区域停留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5、 某建筑公司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和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事故性质和类别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物体打击,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七、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通过调查和分析,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调查组对事故涉及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 某建筑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培训组织、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长不符合要求,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致使未持有塔机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人员从事塔机操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篮钢绳穿过女儿墙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塔机司机、信号工未正确预判塔机在复杂环境中作业的危险因素;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冒险在塔机运行影响区域停留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和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该单位是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某建筑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 某建筑公司泥瓦工罗 某洪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场施工未按要求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冒险在塔机运行影响区域停留,导致自己被倒塌的女儿墙砸伤,经救治无效死亡。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三) 某建筑公司总经理罗 某,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篮钢绳穿过女儿墙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对该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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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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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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