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8月19日讯(YMG全媒体实习记者 吕金滙)近期,“政企通”企业服务专线接到多个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相关问题的热线咨询。本栏目将分为两期对此类问题进行相关答复。
问:住建部门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如何界定范围?
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以下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含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九)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含有除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其他住宅建筑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既有建筑的二次装修改造工程应按照改造装修后的使用功能和实用面积所符合情形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