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刑案宣判
企业篡改监测数据损害生态利益,3名被告人获刑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8月17日,闽清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篡改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该案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福州地区首例适用法典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是市级重点排污单位。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该公司为规避环保监管,隐瞒真实排污量,先后两次更改CEMS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中的烟道横截面面积,造成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扰乱了大气环境监管秩序。
此次数据造假是多方分工配合、共同实施的。吴某东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2024年3月故意提供1.5米的虚假烟囱直径数据(实际2米)给李某生进行数据修改,造成数据失准;公司分管环保、生产的副厂长黄某浓,在未对烟囱进行实地测量的情况下便给李某生提供数据,造成数据失准;福建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生,负责涉案企业环保设备日常运维,为维系商业合作,未现场核验参数,并操作篡改监测数据。3人共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损害生态公共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东、黄某浓、李某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涉案被告单位负责人主动到案,交代单位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积极落实生态修复责任,主动与闽清县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足额缴纳赔偿金255919.51元,主动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损害后果。
庭审中,法庭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展开严谨调查,精准把握生态环境法典与刑事法律的适用边界,充分考量法典确立的生态修复精神,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告单位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表现,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罚金35000元;判处被告单位福建某环保有限公司罚金3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东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浓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