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太感谢你们了!跑了这么多年的官司,我们一家人的心病终于解了!”
今年7月的一天,当事人林某甲走进晋安法院,将一面印着“正义之光照心田 司法温情暖人间”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黄法官的手中,脸上满是藏不住的欣喜和释然。
故事的起点,要从1978年的一纸卖房契约说起。
当年,林某甲与堂兄林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林某乙将其名下五间祖屋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甲。这份契约不仅有双方署名,还盖有当时公社大队、治保会、生产队队长等人的公章,手续齐全合规。几个月后,林某乙去世。此后四十余年,案涉房屋一直由林某甲一家居住、维护,其间从未有人对房屋权属提出异议,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安稳平静。
然而,直到2018年,原本安宁的生活被彻底打破——这一年,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案涉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林某乙的儿子林某丁将案涉房屋作为林某乙的遗产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经调解后林某乙的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由林某丁继承案涉房屋。林某丁拿着生效的调解书,想要领取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这套房子是我父亲的遗产,现在他去世了,我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应该享有全部的征收权益。”
闻此消息,林某甲气得直跳脚,自己买了几十年的房子,怎么突然就成了别人的遗产?
随后,他翻箱倒柜找出了那张泛黄的契约,踏上了漫长的诉讼路。他先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继承案件的调解书、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一审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林某丁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因案涉房屋彼时已经拆除,标的物已经灭失,二审改判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之后他又向高院提起再审,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认为他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仅为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其主张对讼争房屋享有所有权缺乏充分证据,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可另行提起合同之诉来主张权利,并在合同之诉中一并解决合同效力等问题,故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在此期间,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的征收权益归属他,因该诉请实质上构成重复起诉,故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再审裁定作出后,林某甲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有效,并要求案涉房屋征收安置权益归其享有,林某丁配合其办理安置手续。但因征收权益归属物权人,法院判决仅认定契约有效,驳回了他的其他诉求;他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中院维持原判。2024年,他又起诉要求林某丁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契约》,配合办理过户,但当时房屋已被征收,所有权收归国有,客观上无法履行,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多年诉讼无果,林某甲既委屈又焦急。2024年,林某甲针对案涉房屋向当地自规局信访。
“我住了四十多年的房子,签了白纸黑字的契约,怎么既拿不到房,也拿不到征收款?”
直到2025年,林某甲向晋安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林某丁赔偿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全部损失,案件才终于迎来了转机。
在查阅完案件的基本情况后,黄法官发现了双方漫长的纠纷历程,她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啃下这块硬骨头,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黄法官没有简单照搬此前的裁判结论,而是结合新的诉讼请求,从头到尾梳理了两家人横跨7年的8份裁判文书,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情况,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询问,在经历了多年的诉累后,起初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都不是很友善,这时黄法官充分发挥女法官特有的亲和力,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敬业的态度,一遍遍背对背向当事人耐心地讲解着法律条文,并融合着修复双方的家庭感情,慢慢地,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所缓和。
同时,黄法官及时向房屋征收工程单位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逐一核实了林某甲在四十余年里管理、修缮、使用房产,以及对房屋进行扩建和添附的痕迹。
“《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村集体见证,合法有效,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足以证实该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林某甲。”庭审现场,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道,“既然林某丁继承了房屋的相关权利,那么也应履行房屋的有关义务。现因房屋已被征收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林某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林某甲的全部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林某丁赔偿林某甲合同项下房屋及添附部分对应征收补偿款的损失。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林某甲悬了7年的心终于落了地。“这么多年,我终于可以睡个好觉了。”为了感谢案件承办法官的明察秋毫,这才有了开头送锦旗的那一幕。
判决生效后,林某甲终于领到了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款。这起横跨近半个世纪、历经7年多轮诉讼的历史遗留房屋纠纷,终于画下了圆满的句号。“看到这对叔侄反复多年的矛盾被顺利化解,我也为他们感到高兴。”承办法官欣慰地说道。
该案是晋安法院坚守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缩影。下一步,晋安法院将持续聚焦各类涉民生案件,用心用情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做深做实定分止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