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9月16日起施行
“诚信福建”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记者从8月6日召开的福建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6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诚信福建”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福建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6个地市成功创建“全国城市信用建设示范区”,八闽大地诚信氛围越来越浓、信用环境越来越好。
《条例》共8章5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相关概念及部门职责:《条例》明确“社会信用”的定义、“信用信息”概念、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是规范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条例》着眼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政府信用、经营主体信用、社会领域信用、司法公信和自然人信用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了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建立统一公示制度,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四是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条例》规定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守信激励,规范失信惩戒,并对失信行为认定的依据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强调不得擅自扩大惩戒对象范围;
五是规范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特别强调信用修复不得收费;特别规定凡是与“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时限不一致的失信信息,不得作为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六是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条例》提出进一步培育发展福建信用服务市场,明确规定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鼓励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信用协作。
下一步,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从突出重点领域、加强信息共享、规范信用奖惩、强化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条例》宣传和贯彻落实。(记者 赵铮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