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16日讯(记者 宋亦敏)近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段某投诉称,他通过朋友推荐向男子朱某报名参加“甘青双飞8日游”,段某在旅游行程中发生了旅游纠纷,对纠纷处理不满,故投诉至福州市文旅局。
经调查核实,此次旅游行程中游客招徕、缴款退款、纠纷处理实际均由当事人朱某个人处理,并从中赚取利润。当事人朱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朱某作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并最终帮助段某解决了旅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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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