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范围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以及大型娱乐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和旅游景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和河北省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坚持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可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访问地址:https://www.qgfljg.cn)核验。
三、防雷安全责任落实
(一)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做好日常维护,按照要求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全部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防止出现漏检少检。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保障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有效。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要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应当在资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确保检测数据和结果准确、真实,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石家庄市气象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