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院为劳动者权益撑起法治保护伞,法官提醒——
这三种企业用工行为违法
员工轻微违纪,企业能否直接辞退?员工入职后摔伤,合同未签、社保未缴,算不算企业“自己人”?员工试用期刚结束,公司一句“考核未过”就裁员,是否合法?
近日,仓山法院、鼓楼法院先后审结三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权益撑起法治保护伞。
连续3天处罚并开除?
罚应有度
张某在某公司任财务经理。工作一年后,公司老板私下找张某聊天,想让其辞职。张某拒绝后的第二天,该公司即以张某未出席某次会议为由向张某发出一份书面警告。第三天,该公司又称张某在工作时间睡觉,对张某作出“最后警告”。到了月底,公司突然称张某在收到“最后警告”的次日在一场会议迟到,并以此为由与张某解除合同。
“一边劝我辞职,一边连续3天吹毛求疵,这是逼着我离职!”张某难以接受,便诉至仓山法院,请求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从结果上看,张某所违反的纪律皆为睡觉、迟到等轻微违纪行为,应该给予其合理的改正机会。”审理中,仓山法院法官指出,某公司并未给予张某改正机会,便连续作出书面警告,随后迅速解除合同,是对轻微过失的不当升级。且该公司短时间内对张某密集开出罚单,迫使劳动者离职。最终,仓山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仓山法院法官表示,用人单位虽然享有用工管理权,但首先应采取沟通、批评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对劳动者进行叠加处罚,最后升级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一旦被法院认定存在逼迫员工离职的故意,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上班首日即摔伤,也是工伤
李某经朋友介绍,与一餐饮公司达成了入职意向。入职第一天,李某在店内工作不久,便在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去医院治疗。李某后续因养伤所需,并未继续在店内工作。该餐饮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李某刚工作半天,没签订合同,也没来得及缴纳社保,双方的劳动关系未成立,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在于时间长短,而在于劳动的实质要件。”仓山法院法官表示,李某在入职前已通过微信和某餐饮公司进行了沟通,并约定了薪酬、工作时间等,足以证明双方具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受伤当日已与公司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仓山法院法官表示,针对此类入职时间较短的“短期工”,法院重点审查的还是双方是否具有长期劳动的合意,工作安排是否固定,是否存在人身管理的从属等。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劳动者开始劳动,用人单位就需要担负责任。而劳动者也应注意保留招聘沟通记录、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试用期结束就被裁?
得有依据
贾某通过了某公司的招聘,担任人事工作,并且有3个月的试用期。公司也向贾某发出了考核表。然而,试用期结束后,该公司却告知贾某未通过考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要求我每月至少招聘4人,每天至少面试2个新人。”贾某对公司给出的理由并不服气,便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向自己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就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鼓楼法院法官表示,在这起纠纷中,公司在考核表中并未体现“每月招聘4人,每天面试2人”的要求,且招聘与面试工作也需要以求职者的人数为前提,不能仅凭此认定贾某不符合条件。此外,从相关聊天记录也可看出,贾某一直积极开展招聘工作,且其在职期间,该公司并未对贾某的工作未达考核要求提出异议。因此,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用人单位虽然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若需作出解除决定,应有充分依据,切莫将试用期当作随意辞退的“便利期”。(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