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健安医院院前急救事件引发关注。4月8日晚,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发布情况说明,经查实,涉事医院未按120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指定医院,已依法被罚款7.6万元,并自2026年3月18日起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六个月。
院前急救关乎患者能否得到科学及时的救治,围绕该事件,不少公众关心:急救病人应送往哪里、遵循哪些原则?若未按120调度指令执行,又该如何追责?
出车医院不等于接收医院
院前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需要注意的是,救护车的调派与救治医院并不是绑定的。业内人士指出,急救车辆的调派遵循就近优先原则,以最大限度缩短抢救时间。而具体送往哪家医院,则需要综合患者病情、家属意愿及医疗机构接诊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在病情允许前提下,患者及家属有权提出送医选择。因此,哪家医院出车,并不代表患者最终一定会被送到这家医院。
当然,如果患者及家属指定医院,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患者病情危重、指定的医院转运距离过远,或者该医院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无法接诊,则需优先就近救治。”上述业内人士说。
总之,急救网络医院在执行急救任务时,需要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将患者送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而非直接送回本院。
呼吁完善问责机制加大追责力度
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上述业内人士认为,关键在于把现有规则真正落实到位。
事实上,关于急救医院的选择,《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下称《条例》)已有清晰规定。
《条例》第三十条提到,需要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因患者伤病情等原因需要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市急救中心,经市急救中心评估并改变调度指令后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急救人员提出。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告知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应当予以记录。
因此,从制度设计看,该送哪里、能不能改送,都已有明确界定。但现实中,当急救车辆、人员和服务体系依附于具体医院时,仍可能出现“抢单”“截单”现象,急救资源与医院之间尚未完全解绑。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进一步完善院前急救体系,既要强化120调度权威,确保指令得到执行,也要优化急救资源配置,减少其对单一医院的依附,同时,还需完善问责机制,对违规转运、延误救治等行为加大追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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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声音提出,要建设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今年1月举行的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已有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广东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议案提出,制定符合省情的院前医疗急救法规,推动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统一指挥、联动响应的智慧急救网络,同时,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急救站点布局规划,建立服务质量监督评价机制和投诉处理渠道等。
南方+记者 卞德龙 厉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