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2月27日讯(记者 沐方婷)今后,在福建,企业因投资人去世或股东主体消亡而陷入“注销无门”的困境,将有规范的解决路径。记者27日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该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为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已正式施行,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代为注销”机制,为因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退出的经营主体打通“最后一公里”。
在以往的市场退出实践中,时常出现这样的尴尬情况:一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去世,因无法签字导致注销程序搁浅;或是一级母公司早已注销,其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却因缺乏申请主体而常年处于“僵而不死”的状态。这些经营主体因缺少法定权利人或申请者,不仅长期占据市场资源,更直接影响后续的税务清算和法人责任认定,成为困扰企业、群众和登记机关的“死结”。针对这一痛点,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代为注销”的适用情形和操作路径。
根据《指导意见》,三种情形可适用“代为注销”。一是自然人投资者死亡,导致其投资或设立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其全体合法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主体代为办理。二是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注销或被撤销,致使其投资或管理的经营主体无法注销时,若该投资者有合法继受主体,由继受主体办理;无继受主体但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由上级主管单位办理;若两者皆无,则由该投资者注销时的全体投资人代为办理。三是分支机构所隶属的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注销的,同样参照上述原则,由继受主体、上级主管单位或原隶属主体的全体投资人代为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简易注销程序不适用“代为注销”,强调该机制仅适用于普通注销登记,以确保退出程序的严谨规范。此次福建在全省范围内规范实施“代为注销”制度,不仅为因投资者缺位而陷入僵局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退出通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动资源优胜劣汰的务实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