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近期出台了市场监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办法。此办法旨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市场监管,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通过明确奖励标准和程序,激发了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它涵盖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对举报属实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这一举措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为福州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促进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5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办法》主要包括举报渠道、奖励条件、不予奖励的情形、奖励标准、纪律要求五方面内容。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专项整治、社会关注、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确定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清单,适时更新公布在市局门户网站和“e福州”举报小程序。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小程序,高效便捷抓拍、留存、举报违法线索;也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举报。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对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清单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重大违法行为不受此限);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即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下同)。
《办法》明确不予奖励的情形包括:对列入各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举报;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各类产商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商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违法主体内部人员除外);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办法》明确一级、二级、三级举报的奖励标准。对非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10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100万元;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问题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市场监管部门个案研究认定奖励金额。
《办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核查线索、办结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奖励,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保护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同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记者 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