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7日,福清市宏路街道龙江南路D段道路1标段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
一、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一)与事故有关单位
1、福建某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2、福建 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福建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与事故有关人员
1、肖某,男,汉族,1981年生,户籍:福建省罗源县,事故发生工程龙江南路D段道路1标段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蔡某生,男,汉族,1969年生,户籍:福建省福清市,事故发生工程龙江南路D段道路1标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福建 某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
3、高某全,男,汉族,1962年生,户籍住址:四川省大竹县,事故发生工程龙江南路D段道路1标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福建 某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班组长,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4、余某剑,男,汉族,1983年生,户籍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事故发生工程龙江南路D段道路1标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福建 某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电工,是本起事故的目击证人。
5、郑某洪,男,汉族,1971年生,户籍住址:四川省大竹县,事故发生工程龙江南路D段道路1标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福建 某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工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6、冯某伟,男,汉族,1976年生,户籍住址:四川省大竹县,事故发生工程龙江南路D段道路1标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福建 某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工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7、陈某琳,男,汉族,1988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福建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小飞科技建设工程项目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
2020年8月6日晚,龙江南路D段道路1标段工程项目部安排蔡某生派遣2名工人第二天对污水井进行垃圾清理及打堵头作业,为后续进行的管道cctv检测(即把相关检测设备放进管道实施损伤内窥检测工作)做准备。
2020年8月7日7时,工地开始上班之后蔡某生安排工人冯某伟和郑某洪先下井抽水,电工余某剑帮忙准备水泵及连接电线,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余某剑离开现场去做其他事情。8时30分许,抽水工人向蔡某生报告井下有3个口,直通管道未堵,剩下2个口一个通往小飞科技施工工地,一个通往原有的旧污水管。蔡某生指示通往旧管的堵头不能打,便去了其他的作业点。
2020年8月7日8时40分许,余某剑返回现场发现井边不见作业的2名工人,便往污水井里看了一眼,发现冯某伟和郑某洪歪坐在井里已经昏迷。余某剑立即打电话给蔡某生及班组长高某全。余某剑随即去拿绳子等救援物资,其返回时发现高某全已经下井救援,此时高某全已意识模糊抓不住放下的救援绳索。约20秒后,高某全也昏迷过去,现场闻讯赶来的多名工人才意识到下井施救存在危险。蔡某生赶到现场,指示余某剑拨打120 ,并采用电风扇往井下吹入新鲜空气,让采取安全措施的工人分批下井施救。8时57分许,高某全被救出。9时许,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高某全被送往福清市医院抢救。9时5分许,冯某伟和郑某洪也被现场工人救出井外,项目部救护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急救,随后120医护人员也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抢救30分钟后由救护车送往医院。
事故发生后,应急、公安、住建等部门以及宏路街道、城投公司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存枫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受伤工人,同时安抚好家属,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事故责任。
三、事故善后处理 福清市政府高度重视本起事故,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事故责任,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宏路街道积极协调事故善后工作,最终在宏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下达成协议,由福建 某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向冯某伟和郑某洪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四、事故调查组调查的事实
(一)龙江南路D段道路1标段工程概况
龙江南路D段道路Ⅰ标1K7C3段(K0+000-K1+976.723)工程,西起G324國道,东至与清华路交叉口,总长1976.723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主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该标段设计雨水管管径DN400-DN1200,雨水管双侧布置于辅道或绿道下收集龙江南路D段道路及周边地块雨水。根据《福清市城乡污水工程一体化专项规划》(2014-2030)及相关部门意见,本项目污水管道的管径为DN400,污水管道双侧布置沿线收集周边地块污水分段排入福前路、福程路、清华路污水管中,最终汇入第二污水处理厂。
(二)福建 某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关于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福建 某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工人在下井实施抽水、打堵头作业时,违反《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下井工人冯某伟和郑某洪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系安全绳,未配备监护人。险情发生后,管理人员高某全违反《井下作业应急预案》,盲目施救,致使自身中毒,事故后果扩大。暴露出该工程项目部日常培训教育不到位,管理人员、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福建 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报告称“小飞科技”)施工工地污水排放以及与本起事故的关系
事故调查组委托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对发生事故的污水井与 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内污水井的关联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事故井、 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污水井两处点位空气中硫化氢、污水、底泥中硫化物检测结果明显高于使用堵头封堵的事故井西侧井、事故井北侧井相应数值。事故井、 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污水井内污染物存在同源性,污染物具备合理的迁移路径。调查组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与 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因果关系,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
(四)宏路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宏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政府,对辖区内施工工地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日常工作由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平时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包片干部和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人员对辖区内的13处在建工地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签字、存在问题等)。限于检查人员的专业性,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施工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工人是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8.7”事故发生后,街道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并积极协调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组认为宏路街道办事处履行了属地管理职责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应当给予尽职免责。
(五)住建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履行情况
市住建局安全站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对全市正常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安全站每个季度对在建工程进度及施工情况进行了解,根据双随机检查规则发布检查清单并安排各施工工地质量安全检查。安全站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16日、5月7日和7月23日做过四次检查。
施工到稳定层阶段,主要检查现场的质保和安全内页资料,现场主要检查封闭施工、文明管理、施工临时用电及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等方面。在对于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检查经验方面存在不足,检查时未对此方面做相关要求及督促。
(六)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履行情况
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宏路街道龙江南路D段道路1标段工程建设单位,自项目开工以来多次到该工地检查,但存在检查不仔细,不到位的情况。检查出的问题未能督促施工方整改到位并进行复查并实现闭环管理。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察、司法鉴定、询问调查和综合分析,工人冯某伟和郑某洪在对通往 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污水支管实施打堵头作业时,因硫化氢气体中毒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工人冯某伟和郑某洪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福建某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对工人的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在下井作业时,该公司未按照规范配备监护人员实时监护,未及时发现险情,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福建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方,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督,致使施工过程中违规行为未及时得到制止与纠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宏路街道龙江南路D段道路1标段施工工地“8.7”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对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1.福建某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工人的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人违规进行井下作业,井下作业时未按照规范配备监护人员实时监护。险情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井下作业应急预案》进行施救,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福建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作为监理方未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督,致使施工过程中违规行为未及时得到制止与纠正,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督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 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的施工方,对工地的日常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不到位,其工地排放的污水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与本起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虽不属于本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处理的人员
1.蔡某生,事故发生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按照规范要求配备监护人,未督促工人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处理。
2.肖某,事故发生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危险作业时,未派出监理人员对施工实施旁站,未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监督管理职责未履行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处理。
(三)对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及市纪委监委作出处理。
(四)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冯某伟,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进行处理。
2.郑某洪,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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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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