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集兵镇钟家富私人建房项目 工地“3·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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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01:45:29

原标题:衡阳县集兵镇钟家富私人建房项目 工地“3·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2019年3月15日8时30分左右,衡阳县集兵镇集兵村三子场组钟家富私人建房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钟家富私人建房项目工地基本情况

1、手续办理情况

钟家富私人建房项目工地坐落于衡阳县集兵镇集兵村三子场组,属集兵镇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改建房,原旧房为2层半,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2018年4月钟家富向集兵镇国土所申请旧房改建,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所、规划所多次对其旧房进行现场审查,同意其房屋在原址进行改建,并向钟家富发放了《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查会签表》。2018年6月5日钟家富书面向集兵镇提出旧房改建申请,集兵规划所、国土所于7月12日、7月13日分别同意钟家富旧房在原址原面积改建,镇分管领导也签字同意。2019年2月18日集兵镇国土所就该房屋发布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该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安全受监等手续。

2、房屋建设情况

2018年6月钟家富将私房项目工地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曾祥华承建,发包方式:包工不包料,费用:258元/㎡(按建筑面积,含内、外墙粉刷)。该项目于2018年6月20日开始动工,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共建5层,砖混结构,其中1层为2个门面,层高4.5米,2至5层为住房,每层高3米。目前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现正在外墙粉刷。

(二)安全监管情况

1、乡镇监管情况

钟家富私房项目自开工以来,集兵镇组织镇国土所、规划所对该私房项目工地开展安全检查15次(其中2018年11次,2019年4次),检查后形成《项目建设管理台帐》13份。2019年,集兵镇分管领导带队对该项目工地进行了2次安全检查,有《衡阳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2份。其中2018年8月7日、10月30日分别发现该项目工地存在违规使用电动葫芦吊、未按原建筑面积承建等问题(原旧房为2层半,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现已建至第5层,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镇政府只是口头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也未以文字材料形式报告相关部门。对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安全受监等手续情况,未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情况

2018年10月30日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大队1中队长邱小兵带领队员董敦海、刘振宇在集兵镇规划所的陪同下,对集兵镇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巡查,发现钟家富私房项目工地在开工前未在住建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关键人员未在岗履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伍等安全隐患,并做了检查记录,要求钟家富对存在的隐患立即停工整改,并迅速办理好相关手续再施工。

(三)相关人员

5、王承国,男,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生于1959年8月9日,现年60岁,家住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前进村曾大屋组。在该项目工地从事和灰沙工作,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6、王小明,男,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生于1967年7月22日,现年52岁,家住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和平村旦子桥组。在该项目工地负责开物料提升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发现场勘察情况

经现场勘查,“3·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地位于衡阳县集兵镇集兵村杨柳组钟家富私人建房项目工地。该房屋坐西朝东,为砖混结构,共5层,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目前房屋主体工程已完工。事故物料提升机(电动葫芦吊)由电动机、制动器、吊钩滑轮组、电动手柄、吊臂、卷扬机、卷筒、钢丝绳等部件组成。事发地点5楼有1块长方形的底板,长2.3米,宽62厘米,物料提升机断裂轴口呈圆型,轴口直径为12厘米,轴口内断裂轴心直径为0.8厘米。5楼操作平台口宽2.65米,高3.5米。1层地面有断裂的吊臂,吊臂北面躺有2具男性尸体,地面有很多血迹。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3月15日8时左右,曾祥华带领王荣华、王承国、王小明、曾林等人来到钟家富私房项目工地从事外粉刷工作,其中王承国负责在地面和灰沙,并将灰沙用斗车装好挂在物料提升机上;王小明负责在5楼开物料提升机;曾祥华、曾林负责在房屋后方安装水管;其他人员负责粉外墙粉刷。8时30分左右,在提升第二斗车灰沙的时候,斗车扶手被4楼外墙卡住,因王小明未及时关掉物料提升机电源开关,提升机中心轴在钢丝绳的强行拉动下断裂,导致提升机吊臂和站在提升机中心轴旁边的王小明一起掉了下去,并砸中王承国头部。当曾祥华和曾林听有人喊“出事了,有人从房屋上面掉下来了”,就连忙跑到事发地点,看到王承国、王小明2人躺在地上,旁边有很多血迹,王承国西面有断裂的吊臂。围观的路人和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5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经随车医生检查确认2人已经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2)物料提升机操作平台无安全防范措施。

2、间接原因

(1)钟家富:①在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安全受监等相关手续;②将项目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建。

以上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一)款《建筑法》第七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曾祥华:①无建筑施工资质,非法承接建筑施工项目;②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简易物料提升机即电动葫芦吊);③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④物料提升机无安全技术档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调查组一致认定衡阳县集兵镇钟家富私人建房项目工地 “3·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属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王小明。钟家富私房项目工地物料提升机操作工,未经培训擅自操作物料提升机,遇到紧急情况时,未及时关掉提升机电源开关。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应有的责任。

(二)建议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

1、吕串,集兵镇规划所副所长。对该项目工地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安全受监手续和违规使用淘汰建筑设备等重大安全隐患未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六个月处分。

2、邱少兵,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工会主席兼1中队长。1、在该项目工地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直至事故发生还未立案查处,也未向大队领导汇报情况;2、对该项目工地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安全受监手续就擅自动工建设和违规使用淘汰建筑设备等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强制停工和停止使用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建议责成集兵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钟家富,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2、曾祥华,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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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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