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起,徐州市市区内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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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01:07:02

原标题:2021年9月1日起,徐州市市区内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

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

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健全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提升行业安全监管能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江苏省《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江苏银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应急〔2018〕2号)等文件要求,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现就在市区建筑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工安责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徐州市市区范围内投保的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企业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建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上述事故产生的医疗救护费用、抢险救援、鉴定费用、法律费用。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2021年9月1日起,徐州市市区范围内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交保单号及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开工项目推进实施建工安责险投保工作。

三、承保与投保

(一)比选经纪服务机构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比选方式确定1家本地保险经纪公司为徐州市建筑施工安责险提供招投标代理服务。

(二)公开招标保险机构

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共保体产生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后,由首席承保人负责共保体日常运营,各保险机构在共保体的责任份额由全体入选保险机构经协商确定。明确保险费率、赔偿额度等相关内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服务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2.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3.风险管理能力强,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

4.具备专业的建筑施工事故预防服务能力,有专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队伍或者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5.服务网络健全,具备覆盖业务开展地所有区域范围的服务能力。

6.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能够建立或使用建设工程安责险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留存事故预防服务过程及结果数据,并与“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做好数据对接。

以市场化方式,选择5家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共同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承保服务。建立完善共保体运行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保险条款、责任限额、费率规则、事故预防、理赔流程“五统一”承保模式,保证投保、理赔服务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水平。

(三)承保内容

根据《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保险机构在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合同约定,在承保范围的责任限额内实施赔付。

(四)投保方式

1.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建工安责险,建工安责险的投保主体为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由于建筑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2.自实施日期开始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徐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徐州市建工安责险投保流程(后续发布)进行投保;

3.建工安责险的保费由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4.工程项目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投保,专业工程经公开招标确认的,由专业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项目动工或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全部运抵施工地址之时起,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始时间(二者以先发生为准),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自动推送相关信息至建设工程安责险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六)保险费率

徐州市建工安责险保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总造价,采用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建工安责险基准费率、浮动费率系数,费率调整根据保险责任限额、建设工程类别、风险程度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纪录等综合因素确定(招标完成后发布,每3年调整)。

(七)赔偿额度

徐州市建工安责险赔偿额度实行同一标准,不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按照建工安责险赔偿额度赔偿(招标完成后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保险服务机构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助推进建工安责险实施和事故预防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依法对辖区范围内建工安责险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加强与保险服务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督促和引导施工企业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采取会议宣贯、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宣讲建工安责险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重要作用以及企业法律责任等,积极开展政策普及宣传,引导辖区内项目企业主动投保。

(三)突出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共保体应建立完善事故预防服务制度,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投保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协助投保单位开展风控服务工作。设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服务中心,确立有效的事故预防服务标准和事故预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配合徐州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对隐患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企业,保险服务机构要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筑施工企业责任。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保险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时,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针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照执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5日

《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健全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提升行业安全监管能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 140号)、江苏省《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江苏银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应急〔2018〕2号)等文件要求,市住建局起草制定《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安责险通知(试行)》),现就《安责险通知(试行)》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安责险通知(试行)》的必要性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新增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新《安全生产法》今年9月1日即将实施,在建筑施工行业抓紧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二、《安责险通知(试行)》制定的可行性

(一)有上位法依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省应急厅、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银保监局8部门于2018年1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应急〔2018〕2号),明确建筑施工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有省内成熟的经验。常州市2020年4月16日出台《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南京市2020年8月21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无锡市2021年1月16日出台《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州市住建局于2021年6月8日出台了《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全省第一个由住建部门单独发文,在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三、《安责险通知(试行)》起草过程

(一)成立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党委、办公室、法规处、财审处、招投标处、行政审批处、建筑业处、建筑市场处、质安处、造价处、质安站、监察支队等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研究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项工作。

(二)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大量收集《安责险通知(试行)》起草的上位法文本,以及相关省、市推行安责险文件文本,进行学习研究。

(三)组织修改安责险初稿。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汇总施工企业、保险公司意见多次修改本通知,在修改中,吸纳多方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力争获得最大民意支持。

四、《安责险通知(试行)》的主要内容

《安责险通知(试行)》共四大点。分别为:保障范围、实施时间和范围、承保与投保、工作要求。

1.明确保障范围。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徐州市市区范围内投保的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企业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建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上述事故产生的医疗救护费用、抢险救援、鉴定费用、法律费用。

2.按照新《安全生产法》时间要求进行实施。2021年9月1日起,徐州市市区范围内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交保单号及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自行规定对已开工项目剩余建设期间内工程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

3.公开招标承保机构。一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比选方式确定1家本地保险经纪公司为徐州市建筑施工安责险提供招投标代理服务。二是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5家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

4.明确承保内容与投保方式。根据《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保险机构在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合同约定,在承保范围的责任限额内实施赔付。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建工安责险,建工安责险的投保主体为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由于建筑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自实施日期开始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徐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徐州市建工安责险投保流程(后续发布)进行投保;建工安责险的保费由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工程项目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投保,专业工程经公开招标确认的,由专业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项目动工或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全部运抵施工地址之时起,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始时间(二者以先发生为准),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自动推送相关信息至建设工程安责险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徐州市建工安责险保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总造价,采用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建工安责险基准费率、浮动费率系数,费率调整根据保险责任限额、建设工程类别、风险程度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纪录等综合因素确定(招标完成后发布,每3年调整)。徐州市建工安责险赔偿额度实行同一标准,不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按照建工安责险赔偿额度赔偿(招标完成后发布)。

5.突出事故预防机制和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保险机构共保体应建立完善事故预防服务制度,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投保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协助投保单位开展风控服务工作。设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服务中心,确立有效的事故预防服务标准和事故预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配合徐州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对隐患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企业,保险服务机构要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保险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时,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针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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