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楼街道栖霞街“3·15”东方宾馆拆除工程局部坍塌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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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00:49:41

原标题:威海市环翠楼街道栖霞街“3·15”东方宾馆拆除工程局部坍塌一般事故

2021年3月15日中午12时30分许,环翠楼街道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工程在施工间歇发生局部坍塌事故,造成2人被困。经全力救援,1人获救,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7.5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威海市环翠区栖霞街及周边地区综合整治项目一期(东方宾馆拆除工程),位于威海市和平路南、新威路西、延安街北、东城路东,拆除建筑物总面积1.16万平方米,其中东方宾馆拆除面积1万平方米、延安街4号拆除面积1598平方米。施工单位编制该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2月25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现场论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威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建设单位。

2.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施工单位。

3.山东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监理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13日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拟拆除环翠区栖霞街东方宾馆主楼(北楼9层),因该楼各楼层使用预制板建设,不能承载挖掘机重量,故在院内铺设垫土平台,以使工程机械能进行较高楼层的拆除作业。3月14日,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在东方宾馆院内垫土。2021年3月15日早7点,小雨,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刘武、梁壮、夏明、邹康、杨军、王选、张超、钟锋、刘昌(亡)等人进入拆除施工现场开始施工。钟锋、刘昌2人工作任务为现场拆除过程中的洒水降尘工作。此时垫土的平台达到4层楼的高度,连接了东方宾馆南楼和北楼。中午,钟锋、刘昌2人吃过午饭,从东方宾馆楼内部楼梯进入南楼,在五楼同一房间避雨、休息。12时30分许,东方宾馆南楼突然坍塌,钟锋、刘昌2人被埋入废墟。

(二)事故直报情况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了报告。

(三)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环翠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消防、住建、应急、医疗、公安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经过全力抢救,被困人员钟吉锋于3月15日19时44分成功救出,经威海市立医院急诊科检查诊断,其身体未受伤害,各项指标未见异常;另1名被困人员刘昌于3月16日7时25分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检查诊断,已无生命体征。

死亡人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备注

61

死亡

威海发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违规进入正在拆除的建筑物;过大的填土侧压力造成南侧建筑物坍塌,建筑物建设标准相对过时以及结构自身抗侧力薄弱也是南侧楼体破坏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事故相关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拆除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施工间歇私自进入拆除建筑物的违规行为未予制止;安全教育不落实,对拆除现场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安全技术交底不实;未严格按照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山东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力。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法监督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威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建设单位管理责任不力。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

2.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环翠楼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相关企业的安全检查不深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2)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相关企业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刘昌,男,61岁,群众,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正在拆除的建筑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并由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2.山东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3.威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钟,男,46岁,群众,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刘刚,男,56岁,群众,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东方宾馆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并由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3.梁壮,男,56岁,群众,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东方宾馆拆除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力,对现场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对施工人员作业间歇进入正在拆除的建筑物未进行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4.董文,男,57岁,群众,山东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东方宾馆拆除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5.张钰,男,34岁,中共党员,威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东方宾馆拆除工程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威海城市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6.钟锋,男,52岁,群众,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未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施工间歇进入正在拆除的建筑物,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威海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拟问责的公职人员

1.环翠楼街道办事处

(1)吕兴,男,中共党员,环翠楼街道办事处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主任。负责环翠楼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辖区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环翠楼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王君,男,中共党员,环翠楼街道办事处城建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对辖区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不深入,未及时发现和提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员工教育培训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环翠楼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3)裴超,男,群众,环翠楼街道办事处城建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对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存在安全生产检查不深入,隐患排查不细致等问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环翠楼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陈,男,中共党员,环翠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副科级干部。主持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建管及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扬尘治理、房屋建筑方面劳务用工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对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张超,男,中共党员,环翠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安全二科科长。负责环翠楼街道办事处等6个镇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相关行政辅助工作。对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伯楠,男,中共党员,环翠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安全二科副科长。具体负责环翠楼街道办事处等4个镇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相关行政辅助工作。对栖霞街东方宾馆拆除项目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不细致,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五)问责单位建议

1.环翠楼街道办事处,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环翠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2.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环翠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以上(二)(三)(四)(五)项处理建议,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处理结果报送环翠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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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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