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依据该规定,该单位除应支付安女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还应按安女士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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