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大楼湿式报警阀组控制喷头数量达到970支和1080支,当我们提出此问题,设计方给出的回复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6.2.3 条第 1 款,湿式、预作用系统单个报警阀组控制喷头数量不宜超过 800 只。“不宜” 为非强制性限制要求。1#和2#楼因梁体、挡烟垂壁等障碍物影响,需按规范增设喷头以消除灭火盲区,由此导致喷头数量适当超出 800 只,属于满足防火覆盖要求的合理调整,符合规范设计原则,不存在违规问题。
请问,这种设计是否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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