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21时3分左右,由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盐城市大丰区雍锦府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2万元。
一、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单位情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盐城市大丰区雍锦府项目(以下简称雍锦府项目)是由 某置业公司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盐城 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 某置业公司)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城建 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 某局)
3.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江苏 某建设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江苏 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监理公司)
(三)工程项目发包、分包情况
2020年7月25日, 某置业公司与中城建 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盐城市大丰区雍锦府项目1-16#楼住宅、17-20#楼沿街商业及相应地库土建、机电安装、桩基、土方及室外综合管网等,合同价为3.76亿元。中城建 某局成立了中城建第 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雍锦府项目部
2020年8月9日,中城建 某局与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安全管理协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协议》,并对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做进场安全总交底。2020年9月2日,中城建某局与丰杰公司签订《盐城市大丰区雍锦府项目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将雍锦府项目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给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包括双轴搅拌桩(即深层搅拌桩)、矩形桩、冠梁、护坡等工作。合同价530万元。合同约定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陈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安全员为赵某桃
2020年8月11日,中城建某局向某置业公司和某监理公司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申请于2020年8月12日开工建设雍锦府项目6#、7#、12#-15#、17#楼,某置业公司和某监理公司均同意开工。2020年8月12日,某监理公司大丰雍锦府项目监理组、总监理工程师彭某签发《工程开工令》,同意雍锦府项目6#、7#、12#-15#楼开始施工。
(四)事故设施及施工方案编制情况
事故桩机名称为SJB-Ⅱ深层搅拌桩机(以下简称桩机),生产厂家为宜兴市开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桩机施工作业流程为:桩机就位—预搅下沉—制备水泥浆—提升喷浆搅拌—停浆下沉—第二次喷浆搅拌—清洗—移位,移位后重复上述步骤施工。桩机移位工作情况:桩机移位时先开启底部四个千斤顶(千斤顶下方为枕木)将桩机顶起,然后将桩机前后的走管进行移动,再将桩机放至走管上,最后卷扬机拉动桩机底部的钢丝绳将桩机进行拉动。2020年8月13日,某监理公司雍锦府项目监理组审核通过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基坑围护桩工程施工方案》,2020年8月16日,某监理公司雍锦府项目监理组审核通过《基坑支护临时用电工程施工方案》,2020年8月20日,事故桩机进场。事故桩机接电缆线时,由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桩机操作工(无电工操作证)卞某松负责接线,中城建某局电工杨某建协助,并由卞某松从桩机上把电接到二级箱,再从二级箱将电接到配电房。2020年8月23日,事故桩机从雍锦府项目西南角向正北方向打桩。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在雍锦府项目14#-15#楼之间的建设工地。事故设备为SJB-Ⅱ深层搅拌桩机,距离西侧墙体4.4米。桩机下方有2个南北走向的走管和4个东西走向直管,为金属材质。桩机东南侧的走管与直管相交处,走管上搭有一破损的电缆线;电缆线内的5根线完全裸露在外,其中黑色的电线已完全断裂,其中黄色的电线部分破损。走管下方的直管有2处烧焦的痕迹。在桩机东北侧处约10.5米是一辆挖掘机。连接桩机电缆线总长约210米,明设在施工地面上电缆线先由桩机东北角的三级箱接至西南方92米处地面上的二级箱,其间电缆线长约130米,并有五处破损,再从二级箱接至正北方71米处的配电房(一级箱),其间电缆线长约80米,并有1处破损。电缆线两侧无零线重复接地,桩机无保护接地。

图一: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结合询问目击证人、现场勘验和专家技术分析,调查认为,2020年9月9日晚饭后,按照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陈某的安排,卞某友、卞 某清、杨 某洪三人一组继续开展基坑围护搅拌桩施工作业,郑 某威操作挖掘机配合作业。卞 某友负责操作桩机,卞 某清负责调整枕木、挪动电缆线和清理障碍物等,杨 某洪负责用浆桶混成水泥浆。21时3分左右,郑 某威坐在挖机上突然听到卞 某友的喊声,站在挖机上看到桩机西侧卞 某友抱着卞 某清,然后就看见卞 某友和卞 某康清两人倒了下去。郑 某威就立即跑到卞 某友和卞 某清旁喊他们,但是他们没有应答。郑 某威怀疑可能是触电,便围着桩机四周走了一圈,就看到桩机东南角有一处电线破损。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1时6分,郑 某威打电话给丰杰公司陈成,告诉陈 某出事了,让他立马安排人断电,然后又打电话让卞 某松来断电。卞 某松接到电话后就从宿舍赶到现场,把配电房里的总闸开关断开。21时12分,卞 某松拨打了“120”。随后郑 某威和卞 某松一起把卞 某友和卞 某清从事发地拉出来,将他们抬到了桩机西南侧平坦的地方。21时28分,“120”到达现场,急救人员对卞 某友和卞 某清进行抢救。22时左右,卞 某友和卞康 某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2020年9月9日22时7分,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接“110”转报,称大丰城区雍锦府建设工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核查。核查属实后,区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至区人民政府及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2020年9月11日,在大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见证下,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双方在《协议书》签字确认,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2人死亡。
卞某友,男,50岁,
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仁智村人,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桩机操作工。
卞某清,男,50岁,
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仁智村人,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2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基坑支护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缆线路为沿地面明设,存在多处老化破损,且电缆线两侧无零线重复接地、桩机配电箱无保护接地,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的规定,导致桩机在移位时电缆线压在走管与直管之间破损漏电。
2.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施救不当。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安排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桩机操作和电工作业;在桩机移位时未给电缆线留有余量,导致电缆线压在走管与直管之间,绝缘层破损而漏电。施救人员在未辨识危险有害因素、未采取必要的防触电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
(二)间接原因
1.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培训,作业人员缺乏应急救援知识。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能检查发现并整改临时用电存在的事故隐患。安全员及项目经理未能常驻施工现场管理,对作业人员盲目违章作业行为失管。未制定深层搅拌桩机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事桩机作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2.中城建某局未认真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职责。对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不具备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未按批准的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组织实施行为失管,未能有效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3.某监理公司监理工作不力。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基坑支护工程临时用电施工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组织实施失察,对项目经理不具备资格和安全员不在岗履职行为未予纠正,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对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严格审查审核。
4.某置业公司未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对建设项目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实质性介入雍锦府项目的建设施工管理。
(三) 事故性质
综上分析,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属地部门履职情况
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大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2020年8月8日,雍锦府项目向大丰区质安中心报监。8月10日,质安中心经现场查验后发放受监通知书,安排质安中心副主任王石青、办事员韦震和汤皓珺三人为雍锦府项目监督组,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8月13日,质安中心雍锦府项目监督组在项目现场向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进行安全交底,要求各方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自雍锦府项目开工至事故发生之时,雍锦府项目监督组未迅速落实制定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未对雍锦府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未能查纠项目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日常监管履职不到位。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卞某清,男,50岁,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野蛮作业,在桩机移位过程中,挪动电缆线时未给电缆线留有余量,导致电缆线压在走管与直管之间破损漏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卞某友,男,50岁,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桩机操作工,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触电安全措施,盲目施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赵某桃,男,52岁,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桩机操作工严格遵守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临时用电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区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
4.卞某松,男,43岁,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桩机操作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桩机操作和桩机临时用电的安装维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陈某,男,45岁,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鱼某忠,男,59岁,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陈成为雍锦府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项目经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本单位所承接工程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许某茂,男,56岁,中城建某局雍锦府项目安全员。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区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
8.吴某明,男,42岁,中城建某局雍锦府项目项目经理。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专业分包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不严,对施工人员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建议区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
9.张某,男,32岁,某置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所有事务的综合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能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0.彭某,男,43岁,雍锦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相关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疏于审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区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11.王某青,男,51岁,大丰区质安中心副主任、雍锦府项目监督组负责人。未及时组织落实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在项目开工后未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任何安全检查,未能查纠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履职不到位,建议区监委政务立案。
12.王某(大丰区监委建议不予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中城建某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分包单位进场人员资格审查不严,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某置业公司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切实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某监理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专业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相关人员资格审查不严,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存在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区住建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5.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责成其向盐城市大丰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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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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