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14时许,在位于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479号的“上海恒岛文化广场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2.上海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上海恒岛文化广场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479号。
3.项目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为 上海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元枫建筑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无监理单位, 上海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确定了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装修装饰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
(三)项目承发包关系
上海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与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项目《劳务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21日下午14时许,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内部任命的安全员顾某西安排该公司杂工沈某某在上海恒岛文化广场装修装饰工程D栋4楼外墙面自制的物料提升机利用翻斗车进行物料吊运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沈某某不慎从脚手架前端升降井道中与翻斗车一同坠落至楼底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职工黄某立即拨打120,同时向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平报告情况,公司组织人员将沈某某送往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进行救治,因伤势过重沈某某于14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沈某某,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5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一)该起事故发生在位于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479号的“上海恒岛文化广场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工地上,具体位置在该项目D栋4楼北侧外墙面脚手架上。
(二)该项目共有A、B、C、D、E五幢房屋,发生事故的是D幢楼(共四层),该楼外墙面为恒慨公司自制的物料提升机,搭有钢管脚手架,靠北侧中间位置设置一个升降井道,南北宽度1.6米、东西宽度1.6米,升降井道顶部(高度约15米)安装一台“沪奇”牌PA1000型电动葫芦,吊钩停滞在第四层(高度约10.5米),吊钩上的保险装置处于故障状态。
(三)升降井道底层地面有一辆两轮翻斗车,倒扣在地面,车轮向上,升降井道北侧50厘米处,地面留有一滩红色血迹,升降井道西南侧靠墙体处,有一个橙色安全帽,帽口向上。
(四)当天气象情况:阴到多云,气温19-28℃.东南风4-5级阵风6级。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装修装饰工程分包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资质,施工过程中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安排无《施工作业操作证(施工升降机)》人员操作自制物料提升机,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沈某某凭经验违规进行物料吊运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 上海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未查验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材料,将装修装饰工程分包给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从项目源头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2)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违反用工规定,聘用60周岁以上男性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未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布置工作时未组织技术交底,未对自制物料提升机吊运物的安全性、稳定性严格把关,未对违章行为予以制止。
(3) 上海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施工作业现场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事故隐患、违章作业行为失察,监管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沈某某,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杂工,违章操作公司自制物料提升机进行吊运作业,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顾某西,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内部任命的项目现场安全员,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且现场巡查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3.陈某平,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风险、事故隐患、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沈某孚,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责成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以上人员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区应急局备案。
5.陈某, 上海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内部任命的项目现场安全员,现场巡查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责成 上海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陈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区应急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没有专业方案与审批验收,没有制定施工作业方案,没有相关审批手续,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 上海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作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恒慨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未查验恒慨公司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材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 上海某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给予行政处罚。
3.建议区建设管理委对事故中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报批报建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行业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区应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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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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