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8日上午7时15分许,位于嘉定区安亭镇春意路111号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0万元。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个人情况
1.钟某辉,男,44岁,汉族,从事废旧金属回收,未注册相关企业。
2.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共有10名员工,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事故场所及合同签订情况
事故发生场所位于嘉定区安亭镇春意路111号内。春意路111号场所属于上海某螺杆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下该场所内所有厂房从事仓储经营。2021年3月初,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陶某祥发现厂区内1号仓库部分屋顶漏水,决定更换1号仓库由北往南1到4跨屋顶的彩钢板。陶某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钟某辉,约定仓库屋顶的彩钢板卖给钟亮辉,并由钟某辉负责拆除。
2021年3月20日,陶某祥在外出差,授权俞某生与钟某辉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工程名称:屋面改造;工程地点:春意路111号;承包范围:拆屋面、墙面;承包方式:包轻工;工程项目期限: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合同发包人由俞某生签字,承包人由钟某辉签字。
俞某生与陶某祥为朋友关系,非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因俞某生有工地管理经验,故陶某祥委托俞某生对拆除屋顶彩钢板的施工进行管理。
3月21日,钟某辉带了钟某军、杨某华、李某发、黄某平进场开始对屋顶彩钢板进行拆除。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28日上午6时30分许,钟某军、杨某华、李某发、黄某平来到春意路111号的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始工作。4人通过仓库内的铁质固定梯爬到屋顶,杨某华、李某发、黄某平3人首先对由北往南第四跨屋顶最西侧前一天未拆的彩钢板进行拆除,钟某军则拿了切割机在由北往南第三跨屋顶上由西往东割切彩钢板,将彩钢板从中间切开,方便拆除。
7时15分许,杨某华、李某发、黄某平三人对第四跨屋顶彩钢板拆除完毕,准备到第三跨屋顶继续拆除作业,李某发首先爬到第三跨屋顶后走到最北侧,接着杨某华爬到第三跨屋顶上走到中间位置时(该位置彩钢板已被钟某军切割开),已切割过的彩钢板断开,杨某华坠落至地面。
(二)救援情况
钟某军、李某发、黄某平发现杨某华坠落后连忙下去查看,发现杨某华头南脚北趴在地上,头部流血,叫他没反映。钟某军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120”救护人员到场,经现场检查后宣布杨某华死亡。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杨某华死亡原因为“高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信息:杨某华,男,汉族,45岁,系钟某辉临时雇佣人员。
杨某华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可见: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1号仓库内共6跨屋顶;由北往南第四跨屋顶已拆除;由北往南第三跨屋顶彩钢板西起第二块、南起第7格彩钢板断开垂下;断开彩钢板屋顶处距离地面12米;断开彩钢板下方地面留有一摊血迹,一顶安全帽。(详见事故现场照片)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杨某华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登高拆除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屋顶彩钢板上行走,踩到彩钢板切割处,彩钢板断开致其坠落至地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钟某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承接祥掘公司仓库屋顶彩钢板拆除的施工,雇佣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登高施工,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钟某辉未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拆除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能使施工人员认识到工作中的潜在危险,施工现场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将拆除仓库屋顶彩钢板的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杨某华,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登高拆除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屋顶彩钢板上行走,踩到彩钢板切割处,彩钢板断开致其坠落至地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钟某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承接祥掘公司仓库屋顶彩钢板拆除的施工,雇佣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登高施工,未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拆除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能使施工人员认识到工作中的潜在危险,施工现场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陶某祥,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俞某生对拆除屋顶彩钢板的施工进行管理,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将拆除仓库屋顶彩钢板的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的个人,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包施工安全管理缺失,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安亭创智诚(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黄渡产业园区(事故发生场所所在园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落实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力,未严格落实安亭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的相关管理措施,安全监管存在缺失,对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安亭创智诚(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安亭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投稿及洽谈商务】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的隧道、道路、桥梁等工程方面知识,请您关注“轨道路桥施工安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