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4日18:00时许,上海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位于奉贤区南桥新城15单元13A-03A区域地块项目上进行混泥土固定泵管拆卸时发生一起坍塌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者赔偿费用)170余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上海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二)项目基本情况及承发包关系
2020年12月13日,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 上海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 上海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2台混泥土固定泵,每台租金每月1万元,租期为12个月,并由 上海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派专人负责固定泵的日常维护修理和安装拆卸。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4日18:00时许,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泥工班组在该工地3层K-T/8-12轴楼面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 上海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设备维护人员范某李在一旁对混凝土固定泵进行看护,当泵管里的混凝土全部浇筑在楼承板上后,固定泵停止作业。随后泥工班组人员对混凝土进行平整,当 上海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设备维护人员范某李站在浇筑混凝土区域(11-12轴/n-Q轴部位)对固定泵进行拆卸时楼承板发生局部坍塌,致使范某李从三层直接跌落至1层地面上(二层垂直位置为天井缺口),高度约10米。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其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范某李,男,54岁,云南省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者赔偿费用)170余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奉贤区南行港路-长庚路路口北侧南桥新城15单元13A-03A区域地块项目三层11-12轴/n-Q轴部位楼承板混泥土浇筑现场。经现场勘查发现,该位置涉及坍塌的楼承板共有17块,每块规格长度3.7米、宽为0.5米,整个坍塌面积约31㎡,在坍塌位置西侧放置着一混泥土固定泵管,在坍塌位置垂直下方二层是一天井缺口,因此死者直接从三层跌落至地面一层,在一层地面上留有死者的血迹以及掉落的混泥土。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混凝土固定泵支座设置在该坍塌区域薄弱点,在混凝土浇捣过程中超过楼承板荷载极限导致浇捣部位发生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工程设计方面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不到位,未在较大跨度区域的楼承板跨中加设临时支撑(原设计单位要求加设临时支撑,后经深化设计单位变更取消),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2)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排查出可能造成坍塌区域存在的事故隐患并进行及时治理,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3)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在实施现场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临时支撑设置不合理现象后未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及时进行沟通研究确认,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4)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有可能发生作业风险认识不足,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5.4”坍塌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范某李, 上海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设备维护人员。在进行作业时未采取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的危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2、蒋某晖, 上海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的职责对职工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增进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遵章守纪意识,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范某滨,总承包单位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奉贤区建管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杨某帅,监理单位 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对存在坍塌风险的区域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奉贤区建管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上海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未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排查出可能造成坍塌区域存在的事故隐患并进行及时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奉贤区建管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 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及时采取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奉贤区建管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 江苏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深化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在安全风险方面辨识不全面、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奉贤区建管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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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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