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日6时许,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位于奉贤区临港奉贤分区书桂路与恬桃路交叉口的大名城临港奉贤B1201地块项目19号楼座现场塔吊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者赔偿费用)150余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二)项目承发包关系
大名城临港奉贤B1201地块项目总包单位为陕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塔吊分包单位为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塔吊是由福建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租赁,双方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塔吊的安装、调试、拆卸及塔吊的日常维护保养,同时提供塔吊司机、信号员、指挥员负责现场货物吊运,并委派林某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日6时许,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塔吊驾驶员王某佳在项目现场19号楼座操作塔吊吊运加气砌块的过程中,塔吊吊篮坠落砸到了正在塔吊下方作业的 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工于某青。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作业现场工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到达现场后将于某青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于某青,男,45岁,河南省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项目现场19号楼座19号塔吊下方。经现场勘查发现:坠落的吊篮为钢筋框,长约2米,宽约2米,高约1.3米;钢筋框上留有钢丝绳索,未与钢筋框分离;19号塔吊大臂距离地面约30米,大臂吊钩已完全回收至大臂;现场留有死者安全帽和死者血迹。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起吊过程中,由于设备故障塔吊吊钩未能停下直接冲顶,导致吊篮脱钩从空中坠落砸到了下方的作业人员,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塔吊作业半径范围内存在其他作业行为时未及时进行制止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遵章守纪意识不强,未严格执行塔吊作业岗位操作规程,在正式吊装作业前对塔吊的各类安全装置进行检测和试吊,导致设备带病作业,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2”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王某佳,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塔吊驾驶员。作为塔吊驾驶员在正式进行吊装作业前未对塔吊的各类安全装置进行检测和试吊,造成设备带病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强安全教育,按照企业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阳某佰,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塔吊指挥员。作为塔吊指挥人员未及时发现吊装作业范围地面上有其他作业人员并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塔吊驾驶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强安全教育,按照企业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龚某明,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危险作业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强安全教育,按照企业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林某,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增进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知识,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浙江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未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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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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