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河家园西北侧“10.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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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00:59:46

原标题:北京市安河家园西北侧“10.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020年10月4日10时10分左右,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安河家园西北侧疏整促腾退—拆除项目的水泥库房拆除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拆除作业人员严某站在水泥库房屋顶彩钢板上作业时,脚下的彩钢板变形弯折,严某从高约5.74米屋顶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严某送往北京老年医院救治,随后转至999急救中心治疗。事故造成严振脑挫裂伤合并脑内血肿、颅骨骨折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苏家坨镇四村疏整促腾退—拆除项目(一标段)建设单位为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8月11日,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 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该项目委托拆除清运管护协议,约定拆除范围为草场村和西埠头村范围内确定的疏整促暨无违建摸排范围的建筑、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物,其他类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工程费用单价为每平方米40元,其他综合费用按每建筑平方米175元结算,工程量由甲方和审计确认的面积和价格为准。

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拆除安河家园西北侧水泥库房时,将水泥库房屋面的彩钢板拆除交由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曹某个人负责,拆除物的残值归曹某所有,但双方未签订相关协议和劳动合同。

(二)事故单位情况

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等。2017年5月2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证书编号:D311581069。2019年10月1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19]012346。

(三)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海淀区苏家坨镇安河家园西北侧的水泥库房为砖混结构,东西走向,长约61.3米,宽约12.5米;屋面为人字钢架结构,使用7米*0.96米的彩钢板铺设,屋脊与屋檐高差约1.46米;坠落位置位于该库房自西向东第4、5立柱之间,靠近屋脊南侧,坠落高度约为5.74米。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0年10月4日7时30分左右,曹某安排严某等3名工人开始拆卸水泥库房屋面钢结构支撑架与彩钢板的固定螺栓,8时40分左右,屋面钢结构支撑架与彩钢板的固定螺栓拆除完毕。10时10分左右,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严某,站在水泥库房屋顶自西向东第4、5立柱之间,靠近屋脊南侧的彩钢板上作业时,脚下的彩钢板发生变形弯折,导致严某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5.74米。现场人员立即将严振送往北京老年医院救治,随后又转至999急救中心治疗。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伤者基本情况:严某,男,30岁,伤情为脑挫裂伤合并脑内血肿、颅骨骨折等。

经查,拆除彩钢板的3名作业人员均由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曹某召集。事故发生时, 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正在其他拆除区域巡视,现场拆卸作业人员均未接受过安全培训教育。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严某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站在距地面约5.74米的彩钢板屋面上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对彩钢板拆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任由现场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从事高处作业,最终引发事故。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施工人员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以下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对彩钢板拆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疏于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任由现场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从事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环城建设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 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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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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