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些问题,忻州多地开出罚单,高层消防管理人员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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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02:00:30

原标题:因为这些问题,忻州多地开出罚单,高层消防管理人员必关注!

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下称《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

包括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充电在内的七种消防违规行为

最高将面临1万元的处罚

《规定》实施首日

多地开出罚单

五寨县

8月23日,五寨大队对某小区进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小区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五寨县兴盛园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的处罚,并要求相关负责人按照现场实际情况落实整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岢岚县

2021年8月20日,岢岚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岢岚县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酒店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相关负责人落实整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依据: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宁武县

2021年8月19日,宁武大队对宁武县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该单位控制室值班记录显示: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仅1人值班并签字,共2班2人),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未安排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2人均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单位相关负责人按照要求配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并按规定报名考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招聘具有资格证的人员值班。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分为六章51条,首次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系统性规定,并新增了7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效解决了目前高层民用建筑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过于散碎,内容不够系统、具体,行政机关惩戒措施不足等问题。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带您对《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解读。

关注点一: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1.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对于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民用建筑,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1)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明确一名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

(2)统一管理人对高层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3)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关注点二:明确了高层公共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关注点三:明确了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有关要求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4.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关注点四: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义务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关注点五: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高层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高层住宅建筑: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2.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7.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8.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关注点六:明确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

1.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2.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3.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关注点七:规范了高层民用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并设立对应罚则

1.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2.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3.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4.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对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规实施处罚。

关注点八:规范了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设立对应罚则

1.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2.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3.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4.禁止在建筑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5.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规实施处罚。

注点九:规范了公共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并设立对应罚则

1.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2.业主、使用人发现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业主反映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上述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对本关注点第1条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规实施处罚。

关注点十: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的保障措施

1.应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2.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3.涉及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

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关注点十一:细化了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针对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内单位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2.针对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关注点十二:细化了高层民用建筑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对于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统称分预案)。

2.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关注点十三:增设七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100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1000元罚款: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第60条、第61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忻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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