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2日14时许,在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3号电力塔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作业人员死亡。
一、事故单位及工程概况
1、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宜兴丁蜀通蜀航空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2)承包单位:江苏省某送变电公司
(3)分包单位:四川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江苏省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工程概况
2017年9月份,宜兴丁蜀通用航空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送变电公司签订了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约定为68729160元(含税)。负责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新建500KV单回架线31km,拆除旧线路28km;新建直线铁塔61基,转角铁塔30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江苏省某送变电公司又将基础、立塔和架线分别进行了分包。其中,江苏省某送变电公司在2017年12月份和四川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范围:铁塔组立、架线、旧线路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价为12197055元。四川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瓶武线6号-34号、225号、225+1号、225+2号和窑武线6号-33号塔、205号、205+1号、205+2号的立塔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的塔为瓶武线33号塔,该塔是酒杯塔,高约36米,位于新庄街道洪巷村渎边路东面,2018年3月10日开始立塔施工作业。至事故发生时,工程安装进度为塔上的横担和两端支架未进行组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月12日12时30分左右,四川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某贵班组的施工作业人员在33号瓶武线33号塔进行施工作业。阿合马石、吉克曲者、地底衣坡等5个人在塔上作业,其余10多人在塔下组装吊运作业。阿合马石和吉克曲者在横担西端作业,地底衣坡和另外2个人在横担东端作业。14时许,阿合马石在横担上最西面北侧拿着一根横铁,准备安装在横担交叉铁上时,身体往后一靠,从横担上摔落至塔下的泥地上。塔下作业的人员立即进行施救。此时,正在从塔上下来查看情况的地底衣坡在距离地面4米多处也不慎摔落,地底衣坡自己从地上爬起来后帮忙对阿合马石进行施救。现场人员拨打了“120”和“110”电话。救护车到路边将阿合马石和地底衣坡一起送宜兴市人民医院救治。地底衣坡经检查只是头部擦伤,阿合马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阿合马石,男,21岁,四川省美姑县牛坝乡人
2.该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阿合马石在塔上作业时,违规将安全绳解开,同时将胸前的安全带系在下端未固定的铁条上,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四川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班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导致阿合马石安全意识不到位,高空作业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系好安全绳和安全带,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是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事故性质
宜兴市丁蜀通航产业园500KV瓶武、窑武线改造工程“3.12”高处坠落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阿合马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塔上作业时,未系安全绳,同时将胸前的安全带系在下端未固定的铁条上,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赵某文,四川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职,未认真督促检查施工作业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导致公司对班组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立案调查处理。
3.四川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班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导致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高空作业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系好安全绳和安全带,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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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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