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几个库房出租给三方使用,三方因业务需要进行施工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请问:承租方(三方)施工作业需要到出租方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吗?未办理或未经出租方许可,以及经过出租方审批许可的三种情况下, 三方施工作业引发消防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出租方是否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小事情还好,大问题肯定出租房有责任,合同规定好,平时多看看。
“审批许可”用词严厉了一些,承租方应获得出租方的“书面安全管理授权”并接受其统一协调与监督。 出租方不具有行政执法意义上的“审批权”,但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义务。 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取决于是否“批准”,而取决于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签订协议、统一协调、定期检查”三大法定职责。
出租方基本上履行了签订书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留痕、审查并拒绝无资质作业单位等,即使承租方擅自作业并引发事故,出租方也可主张“无过错”,基本免除连带责任。
上一篇:消防水泵巡检柜的规定
下一篇:增设下喷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