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法律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然而,在合同中通过额外的约定,能否变相进行续租?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续租”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来,老吴看中了某公司在台江区的一处店面,便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以每月2400元的租金,签下了20年的长约。按照约定,老吴需于合同签订时,一次缴清20年的年租金,以及一笔高额的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有足足15万元,到时候就算退回来,这钱也是白白躺了20年,倒不如也变成租金。”想到这里,老吴在合同中加上了一条: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即老吴)若要求保证金不退还,继续使用店面5年,甲方(即某公司)应予同意并续订租赁合同,该保证金直接抵5年的租金,该5年内甲方不应另收乙方租金。某公司也同意了这一条款,双方随即签订合同,老吴也支付了20年租金与履约保证金。
20年后,店面仍在经营,见周围后租的店铺租金都高于自己,老吴也为自己当年的举动颇为得意。然而,某公司却突然找上门来,称合同已经到期,要求老吴搬离。老吴则拿出了合同,表示自己不想退还保证金,要续租5年,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并不认可当年的合同,双方争执不休,某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年我在合同上就已经规定了这种情形,他们这是违约!”庭上,老吴如是争辩。然而,事实却出乎老吴的预料: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关于“续租”的约定,限制了某公司的权利义务,实质以保证金折抵租金的方式,提前收取了20年租赁期限届满后的5年租金,变相约定了25年的超长租赁期限。
“这一规定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台江法院法官表示,最终,台江法院判决老吴腾退案涉店面,并参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多有租赁合同双方通过保证金抵扣、自动续约、期满强制续签等条款变相规避20年法定上限,而一旦发生纠纷,即使有合同约定支撑,法院也往往不予支持。在厦门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若承租人未书面提出不续租,则合同自动续期10年”。法院同样认定该约定实质上突破了20年法定最长租赁期限,属于无效条款。
台江法院法官表示,为避免当事人将债权物权化或变相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作出了限制,对于租赁期限超出20年部分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即使以保证金抵扣租金、期满后另行签订合同等方式,试图变相延长租赁期限,实质上也不能产生续租的法律效力。因此,订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合理约定租赁期限,避免因超出法定上限而导致相关条款无效,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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