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一停、图一时方便
看似微不足道的停车行为
却可能造成道路拥堵、遮挡视线、
堵塞消防通道
埋下重重交通安全隐患
面对屡禁不止的违停乱象
各地交警借力“停车不便利”专项整治
严管机动车乱停乱放
现对近期部分违停车辆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福州

车辆号牌:闽AAY3138、闽KF6558、闽A9J81F
违停路段:阳光路

车辆号牌:闽AFR1889
违停路段:鳌港路

车辆号牌:闽AR753U
违停路段:东浦路

车辆号牌:闽ADJ7332
违停路段:鳌兴路

车辆号牌:闽AF66053
违停路段:上董二路
厦门

车辆号牌:闽D5081W
违停路段:湖里区枋湖路五缘湾凯悦酒店

车辆号牌:闽DAC9752
违停路段:海沧区沧元东路富佳苑路段

车辆号牌:闽D2HN79
违停路段:湖里区钟宅西三路

车辆号牌:闽D223X1
违停路段:翔安区宋洋路

车辆号牌:闽D6XR53
违停路段:翔安区溪尾西路
莆田

车辆号牌:闽BD08118

车辆号牌:沪AC76963

车辆号牌:闽BEL190

车辆号牌:鄂A7BW11

车辆号牌:闽BZE999
龙岩

车辆号牌:闽C0FH12
违停路段:上杭县江滨路

车辆号牌:闽D12R75
违停路段:上杭县紫金路

车辆号牌:闽D99V72
违停路段:上杭县江滨路

车辆号牌:闽DA63N8
违停路段:上杭县北环中路

车辆号牌:闽DMF777
违停路段:上杭县东环小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允许临时停车的道路上停放车辆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或者造成了交通阻塞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车站、网状线区域停车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四)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时段停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五)在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上停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该项规定数额二倍的罚款。(来源:福州、厦门、莆田、龙岩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