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是社会救助法颁布实施后的首个配套政策文件,对于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推动社会救助由单一物质救助方式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转变,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五方面工作举措:
一是明确服务类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意见》明确服务类社会救助是通过提供服务实施社会救助的一种方式,主要面向有需求的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以满足其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获取的基本生活方面的服务需求,同时明确现阶段各地可根据实际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
二是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体系。摸清困难群众需求是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前提。《意见》提出要科学设置需求评估指标并明确了相关内容,同时提出要结合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同步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做到定期梳理、更新需求台账。

三是因地制宜制定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意见》提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社会救助对象服务需求、服务资源供给能力等因素,编制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并根据前期试点情况,明确了清单的基础内容,同时明确制定清单要量力而行、统筹衔接、不面面俱到等工作要求。
四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围绕如何“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作用”“强化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明确了具体措施。同时,从提振内需、促进消费的角度出发,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向救助对象发放服务消费券的方式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五是合理确定筹资渠道和服务模式。《意见》从确保可持续发展出发,提出要充分利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现有资源合理确定服务类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渠道,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按需匹配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