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一位车主因邻位长期不规范停车、沟通无果后,在自有车位安装防护栏,该事件引发热议。车位权利边界、相邻权及物业管理的各方责任,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被邻车多次剐蹭
女子在车位装上护栏
成都车主王女士隔壁车位车辆长期压线甚至过线停放。这就造成王女士的车辆停放时,两车距离极近。也因此,王女士的车辆已两次被剐蹭,对方均称不知情。经物业多次协调,问题未解决。于是,王女士采纳网友建议,在自家车位周围安装了防护栏,安装前告知邻车位车主,对方称不占其车位便无异议。
涉事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小区原则上禁止业主在车位私装护栏,即便装在自有车位界线内,也会影响其他业主上下车,且车位中间地带为双方共有,护栏装在分界位置显然也不合适。物业曾向两家提出更换车位方案,但因其中一家装有充电桩未能完成。
网友热议
其实这情况北京也有
因停车距离而引发的矛盾不是个例,在北京也时有发生,最近北京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她产权车位后方车位,停着一辆车型不小的皮卡,车尾加装了拖车钩,停车的时候存在车钩越线的情况,张女士车后方也出现了磕碰痕迹,和邻车车主多次沟通未果之后,也在琢磨是不是可以加装护栏?
这类烦恼引发了网友热议,有不少网友“站队”状护栏车主,认为装护栏也是无奈之举。
也有网友质疑物业。
相邻权利人应避免损害
或最小损害邻地
另据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披露,此前曾有相似案例:徐女士是某小区地下室A车位的所有权人,侯先生是B车位的所有权人,A、B车位位置左右相邻。侯先生认为徐女士倒车入库驾驶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其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导致其财产损失,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两个护栏。
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遂将侯先生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拆除护栏。最终鼓楼法院对徐女士诉请拆除A车位和B车位中间的护栏,予以支持。
闽江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孙伟峰认为,相邻权是民法典上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普通民事权利不同,相邻权因不动产而产生,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中,存在排水、通行、采光等“交集”。随着城乡不动产的发展,相邻权纠纷不断增多。相邻权之所以常常被忽视,主要在于相邻权利人“遗忘”了权利行使的边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位加装护栏是否妨碍了相邻车位的正常使用。
一方面,相邻权利人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相互负有“容忍义务”。本案中,侯先生为防止车辆被剐蹭,加装“两个护栏”的行为,影响了徐女士的停车便利。
另一方面,相邻权的限度为“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故而,相邻权利人在必须使用邻地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邻地。本案中,徐女士在使用自己车位时,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剐蹭侯先生的车辆,符合相邻权的限度。
对此
您怎么看?
转发
评论区一起聊聊吧
内容来源:央广网、福建高院
编辑:刘慧明
值班主编:彭菲
监制:赵鹏
北京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中心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新闻敲诈、虚假新闻等新闻违法行为,尊重新闻版权,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对我们的新闻报道存疑,请将问题反馈发送至邮箱weixinfm1039@126.com,我们将严肃核实,给予回复。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