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与多个合伙人注册成立某惠农公司,并通过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称在某惠农公司经营的网上商城购买农副产品,可获得积分返利,并允诺若每单充值人民币20000元,每周可享800积分返还,积分与人民币一比一兑换,每周可提现积分的87%,期限50周,剩余积分可在加盟商家或商场消费,继续获得87%的消费积分返还,用于循环消费,以此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李某某系某惠农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市场推广及讲课宣传、引导客户投资。截至案发,某惠农公司共非法吸收115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4643万余元,造成损失2905万余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鼓楼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