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源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查明当事人薛某存在伪造用工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事发当天,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薛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薛某于2025年10月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873.85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薛某提交的他与衢州市某石材经营部签订的“用工合同”及“工资表”,与他同期在罗源法院起诉福州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提交的材料、主张的劳动关系存在明显矛盾。经询问,薛某承认“用工合同”和“工资表”系伪造,承认错误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罗源法院综合其认错态度及行为性质,依法作出对薛某罚款3000元的决定,薛某按期缴纳罚款。(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危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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