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重庆市巫溪县卫健委针对网传“某救护车驾驶员用救护车捎带化肥”事件发布通报称,5月16日,该县一乡镇卫生院驾驶员范某驾驶该院的救护车完成患者转运工作后,在返程途中购置家用化肥并用救护车装载。该行为严重违反救护车管理相关办法,影响恶劣,将依法依规对涉事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据5月17日央视网报道)。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网络热议,绝非公众小题大做,因为所谓救护车完成转运后“顺路捎带”化肥,本质上就是占用救护资源。更何况,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远不止占用空间这么简单。
救护车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业特种车辆。它的每一秒待命,都可能对应着一次呼救;每一次出车,都承载着区域内最迫切的医疗需求。正因如此,法律法规对救护车的用途作出了严格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救护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2025年10月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严厉打击救护车公车私用等情形。这些刚性约束强调了救护车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的原则,都是为了确保有限的救护资源真正用于守护生命。不少地方的医疗资源本就比较紧张,一旦救护车被挪作他用,遇有紧急重症患者需要转运时,很可能因救护车被占用而无法及时响应,导致病人错失最佳救治时机。
进一步说,被占用的可能不只有救护车空间,还有它作为医疗急救“移动生命线”的优先通行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救护车和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一样,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正因如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听到救护车鸣笛,会毫不犹豫地让出车道。即使没有听到鸣笛声,很多人看到救护车也会选择主动避让。这背后,正是公众对“救护车能救命”的共识与信任。
而一旦人们发现享有通行特权的“救命车”竟被私用,这种日积月累的社会信任很容易被动摇,影响大家主动避让救护车的意愿,最终受损的将是整个社会的急救效率与生命救援网络。
事件发生后,当地卫健部门及时通报、严肃处理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处理个案只是第一步。因为,表面上看这是驾驶员的个人行为,但背后也暴露出当地对救护车管理的不到位。事实证明,管理救护车不能只满足于出车有记录、病人有交接,而对返程途中车辆去了哪里、做了何事、何时真正归位不闻不问。假如有一套从车辆使用调度到行程轨迹监控再到返程核查的完整闭环管理机制,专用特种车辆私用行为恐怕也难有可乘之机。可见,必须把调度、行驶、返程、归位每一个环节都纳入监管,不留盲区。
规范使用救护车,不只是管好一辆车、盯住一名驾驶员的事情,更关系到我们怎么坚守法治底线、怎么用好救护资源、怎么护好生命通道。因此,对救护车的管理不妨再严一些、再细一点,让每一辆救护车都只为生命救援而疾驰。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