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批量出售公民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当心!这些行为可能是“为虎作伥”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有一群并不直接拨打诈骗电话、却在悄悄为犯罪输血的“隐形帮凶”。出售一张银行卡,搭建一个网络平台,维护一台读卡设备……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动作,却可能成为压垮受害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近日,闽侯法院集中审结了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诈骗罪共犯等多项罪名,为广大市民尤其是未成年学生敲响了警钟。
出租电话卡 被判帮信罪
电话卡和银行卡常常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资金、联络沟通的工具。近年来,部分市民被高额报酬诱惑,出租出借电话卡,面临法律的制裁。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被告人赵某、尚某等8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分别提供电话卡、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等工具。其中,赵某收购并出售电话卡21张,非法获利仅800元;尚某介绍出租3张银行卡,获利10000元;刘某出租绑定4张银行卡的支付宝账号,按日收租金;姜某、朱某也各自出售或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这些电话卡、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被害人张某。赵某等人被判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以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同样因“卡”获罪的,还有在校大学生张某、王某。二人从同学处得知只要提供银行卡帮忙转账,就可获得“报酬”后心痒难耐,便答应以自己的银行卡帮忙转账。不久后,张某使用自己银行卡流入近13万元,王某使用自己和他人的3张银行卡流入24.2万元,共含涉诈资金10万余元,二人获利1万元。事发后,闽侯法院认为二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其在校生身份及坦白等情节,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闽侯法院法官表示,使用电话卡、银行卡帮助转账,即使未直接实施诈骗,仍为上游犯罪提供关键支持。任何要求出租、出借、出售“两卡”,或寻求“资金过账”的行为都可能涉及电诈犯罪,市民切勿为贪图小利而误入歧途。
批量出售公民信息 难逃制裁
华某、张某、朱某成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即着手搭建贷款平台。然而,该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悄悄收集有贷款需求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并将信息筛选后有偿提供给其他小额网贷公司。
据统计,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该平台共收集公民个人信息48.5万余条,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累计违法所得达377.9万元。最终,闽侯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均并处罚金。
“合法注册的公司、看似正规的贷款平台、数量惊人的个人信息……这些要素相组合,就可能构成对公民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严重威胁。”闽侯法院法官表示,这起案例打击了利用互联网平台规模化、产业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链条,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从源头切断电信网络诈骗链条的坚定立场。
“技术助攻” 已越法律红线
在电诈犯罪链条中,有一类角色十分隐蔽,他们不接触“两卡”,也不直接收集信息,而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撑。然而,这样的“技术助攻”也越过了法律边界。
张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友,后者邀请他为自己制作广告页面,搭建客服系统。在交流中,张某某明知对方开发服务软件用于诈骗,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并先后收取费用20余万元。经查,其封装的域名共关联诈骗29起,造成被害人损失311万余元,闽侯法院以诈骗罪共犯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无独有偶,江某通过加密聊天软件联系未成年人林某等三人,三人在其安排下领取了“多卡宝”及相关设备和50张电话卡,并以每日2000元的报酬在各个宾馆之间来回转移位置,更换电话卡、望风,最终造成被害人损失24万余元,三人非法获利1.8万元。
“维护设备本身是十分简单的事情,对方为这项工作开出每天2000元的高额报酬,又要求林某等三人进行望风,可认定林某等三人明知是犯罪活动仍然协助。”闽侯法官说。最终,三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闽侯法院法官表示,无论获利多少、是否直接实施诈骗,只要明知犯罪仍提供帮助,司法机关都将依法全链条打击、精准定罪。对于误入歧途的年轻人,法律也会在严惩与挽救之间寻求平衡。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要守住自己的“两卡”、保护好个人信息、警惕任何“高薪兼职”陷阱,不做犯罪链条上的“帮凶”。(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