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残疾夫妻婚后因矛盾分居两年,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女方以自身肢体残疾、无收入来源为由反对离婚。近期,福州一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结合案件实际准予离婚,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有负担能力的男方给予女方经济帮助,用司法实践诠释法律温度。
据悉,小琴与小刚(均为化名)结婚已有5年,小刚患有言语残障,小琴则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随后,小琴不堪忍受争吵,回到娘家生活,双方自此分居长达2年。此后,小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小琴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小琴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称自己因肢体残疾无法工作,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若解除婚姻关系,将面临严重的生活困境,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涉及一对残疾夫妻,但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标准;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
但法院也指出,小琴作为肢体残疾人,目前无收入来源,离婚后将陷入生活困境,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小刚虽为言语残障,但与父母共同经营商店,收入稳定,具备一定的负担能力。因此,小刚应当给予小琴适当的经济帮助。
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小刚及其家人表示理解并愿意配合。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令小刚向小琴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2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刘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