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记者 杨玉娟)醉酒乘客打车时昏昏欲睡,醒来后手机不翼而飞,的哥却坚称自己“捡来的”。近两年里,类似的“捡拾”竟在同一位的哥身上发生了九次。是巧合,还是精心伪装的盗窃?近日,台江区检察院办理了这起案件,围绕的哥是“捡”还是“偷”,展开法理博弈。
醉酒乘客醒来发现手机不见
2024年11月16日凌晨,市民林先生酒后搭乘出租车回家,酒醒时发现被司机放在路边,随身携带的手机不见了。此后,林先生报警。
警方调取路边的监控发现,当晚林先生上车时手里还拿着手机,下车后在路边待了很久,其间没有其他人靠近。种种迹象表明,手机很可能是在林先生乘车时丢的。
很快,警方锁定了嫌疑人为出租车司机罗某某。2024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向台江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罗某某。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却面临认定困难。罗某某始终坚称手机是自己捡的,不是偷的。由于案发时林先生醉酒,无法说清手机是怎么没的。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排除“乘客遗失、司机捡拾”的可能性。
于是,台江区检察院依法对罗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但案子并未结束,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明确了后续侦查重点。
一个细节串联九起案件
在补充侦查阶段中,一个关键细节成为案件突破口。侦查人员对涉案手机的通联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深挖后发现疑点,罗某某的手机曾多次插入陌生SIM卡,每次都只用了短短一会就拔掉。
顺着这些卡号找过去,一个个失主浮出水面。他们的经历惊人一致,都在深夜或凌晨醉酒后搭过罗某某的车,酒醒后发现手机丢失。
“这仅仅是巧合吗?显然不可能!”台江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二级检察官沈岐红介绍,种种迹象显示,罗某某具有盗窃乘客手机的重大嫌疑。
这起原本看似孤立的个案,由此牵出了九起类似案件。经查,2023年1月至2024年11月近两年时间里,罗某某专门针对醉酒乘客,先后作案九次,盗取手机十余部,总价值达数万元。
是捡还是偷?证据链破解
然而,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罗某某始终咬定一个说法:“捡到”。如何在法理上精准区分“盗窃”与“拾得遗失物”?这既是定罪的关键,也是此案的最大难点。
检察官通过系统梳理在案客观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和逻辑闭环,有力反驳了罗某某的不合理解释。
首先,空间与行为上存在矛盾。多名被害人在下车支付车费时就发现手机丢失,并在狭小的出租车车厢内仔细寻找,均没有找到手机,且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这不符合“物品遗落车内后被司机事后捡到”的生活常理,更符合在被害人丧失知觉后,物品被转移并藏匿。
其次,行为模式明显异常。罗某某在“捡到”手机后,无一例外选择了立即关机、格式化数据,并迅速销赃,从未尝试通过公司或报警寻找失主。
最后,客观证据印证规则。在多起案发时间段,涉案车辆的GPS或公共视频记录均存在人为中断,与被害人陈述的醉酒时段高度重合。
凭借完整的证据链条,罗某某的辩解不攻自破。不久前,台江区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检察官提醒,出租车作为城市夜间出行的重要保障,从业者更应恪守职业道德与法律底线。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夜间出行尤其是饮酒后,应尽量结伴而行,保管好随身财物,如遇财物丢失等异常情况,请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