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给网络主播“刷礼物”等打赏行为愈发常见。然而,若是一时上头,打赏了超过自己经济承受范围的金额,能否要求退还?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友沉迷直播打赏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为经常观看直播的人提了个醒。

纠纷:
丈夫打赏女主播
妻子要求退钱
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丈夫李某月薪不足5000元,辛勤工作多年才攒下些许积蓄。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在某直播平台上结识了主播周某,直播间热络的气氛与主播的一声声“大哥”称呼,渐渐让李某沉迷其中。随后,李某开始频繁在平台上充值,购买虚拟礼物给主播打赏。
据统计,2025年4月1日至5月21日,短短一个多月内,李某累计充值金额10余万元,其中为周某打赏9万余元。充值的金额中不少是李某的借款。
很快,家中的大额支出与频频上门的债主,引起了妻子张某的注意。逼问丈夫后,张某万分震惊,连忙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直播平台返还金额。
“我根本不知道丈夫对外打赏了这么多钱,现在债主天天上门,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法庭上,张某认为,丈夫未经她同意,擅自进行高额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且支出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和家事代理权范围。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直播平台、主播周某共同返还打赏款项10余万元。
法院:
打赏行为为购买直播服务
充进平台的钱能否退还?庭上,罗源法院法官指出,李某在平台注册账号并充值、打赏、购买“钻石”,是用于向主播购买直播表演、互动等服务,与公司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网络服务消费行为,而非无偿赠与行为。
此外,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选择消费方式和消费对象,亦应承担相应后果。此外,平台已在协议中明确提示用户需理性消费、量入为出,运营公司在接受用户充值、打赏时,也没有能力逐一审查用户资金来源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
综上,罗源法院认为,该案网络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李某享受了直播服务,主播和平台按规则获得了相应收益,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合同效力。法院对张某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直播公司、周某返还1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警示:
直播打赏务必量力而行
近年来,类似的网络冲动消费后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罗源法院法官借此指出,消费者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往往是为获得表演、互动等服务而支付对价,只要平台交易规则合法、提示充分,且为用户自愿操作,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民事行为。事后如果以“不知道”“一时冲动”等为由要求平台或主播全额返还费用,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罗源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享受网络直播时,务必保持理性、量力而行,避免因盲目打赏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家庭成员之间也应加强沟通,共同商议大额支出,必要时可通过设置支付限额、开通消费提醒、约定家庭财务规则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风险。
此外,网络平台也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显著位置设置理性消费提示,引导用户理性消费,营造健康、理性的网络消费环境。(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