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托人“加速办理”许可证,约定办不成全额退款,最终证没办成、钱也不退,委托人无奈诉至法院。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法官依法认定双方委托协议无效,判决被告返还2万元委托费,同时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通过非正常途径“找关系、走捷径”办理证件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众应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办事。
据案情介绍,原告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郑某,郑某承诺可为李某加速办理某许可证,并承诺如办不成可全额退款。李某遂委托郑某代办该许可证,并向郑某支付2万元委托费。后郑某未能按约定为李某办成该许可证,经李某多次催要,郑某仍未退款,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返还2万元委托费及相应利息。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委托郑某为其加速办理某许可证并支付2万元委托费,双方就此达成的委托协议,因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属无效。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对己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李某主张其向郑某转账2万元委托费,并提交转账记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作为证据,郑某未对此事实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李某该主张予以采信,对前述案件事实予以确认。郑某基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2万元委托费,依法应向李某返还,故法院对李某主张郑某向其返还2万元委托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郑某作出的“加速办证”承诺涉嫌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仍主动委托郑某办理相关业务,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法院对李某主张郑某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向原告李某返还2万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某与郑某约定通过非正常途径“加速”办理许可证,本质上是意图规避正常办事程序,该约定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依据无效约定收取的2万元费用应予返还。但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案涉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仍主动委托并支付费用,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其利息主张不予支持。任何企图通过“找关系、走捷径”达成的非法约定,均不受法律保护。此类行为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还可能引发纠纷、涉嫌违法犯罪。我们应通过合法、正规途径办理相关事务,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