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佳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也承载着人们对新年的美好祝愿,但烟花爆竹若燃放不当,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日前,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我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特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6年)》,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互相提醒,过个平安春节。
禁放区域,这些地方不能放烟花爆竹
根据《通告》,以下场所及区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及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周边;(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七)山林、公墓山等重点防火区及周边;(八)高层建筑、工厂区域、工棚宿舍、人口密集居住区;(九)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目前深汕的监测站点一共5个,分别位于管委会仁和楼2栋、鲘门卫生院、小漠办事处、赤石中学、赤石明热小学);(十)其他不适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请居民朋友们提前了解、主动避开禁放区,切勿心存侥幸。
安全燃放,这些规定须遵守
在禁放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请务必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场所燃放;(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船舶、建筑物、公共绿化地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船舶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文明燃放,既是尊重他人,也是保护自己。
违规燃放,后果很严重
对违反上述燃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平安过节,从你我做起
每一串鞭炮的背后,都是一份对团圆和平安的期盼。请广大居民朋友们自觉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以文明、环保、安全的方式庆祝新春!让我们共同守护深汕的蓝天与安全,度过一个祥和、健康、绿色的春节。
整理:南方+记者 陶清清
通讯员:深汕宣
来源: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