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有效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12月4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从全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中选取并公布3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某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25年10月10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对2台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1.污水处理站配备的1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压力不足(压力表显示压力为零),不能正常使用;2.厂房4栋外部1处除尘系统的粉尘防爆设备(锁气卸灰装置)未正常运行使用。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企业主营业务为电路板的生产加工,生产环节会产生可爆性粉尘,存在粉尘爆炸风险。该企业有污水处理站30余处,有限空间点多面广,且此类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缺氧、中毒窒息、坠落、淹溺等风险。该企业虽已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相关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及有限空间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但未对相关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致使相关安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通过实施本案行政处罚,提醒相关企业注重对此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案例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案
2025年7月3日,深圳市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进口一批砷化镓衬底(1305片,共64.71千克),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经调查核实,砷化镓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单位首次进口砷化镓衬底的时间为2025年1月28日。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通过实施本案行政处罚,提醒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案例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5年3月4日至5日,深圳市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在仓库西北侧空桶区存放硝酸共867桶,其中浓度68%的硝酸546桶,30kg/桶,共16380kg;浓度75%的硝酸321桶,30kg/桶,共9630kg。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通过实施本案行政处罚,警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