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副所长收5万元后释放卖淫女子及组织者,被判徇私枉法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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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7:14:34

带队抓获1名“组织者”和1名“卖淫女”,时任派出所副所长姜某竟在收取“组织者”5万元后,将两人释放。据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书,上月底,姜某因犯徇私枉法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披露,姜某曾任盘锦市兴隆台某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副大队长,2023年5月11日任该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去年8月2日,他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8日,盘锦市某局兴隆台分局某派出所辅警赵某在涉黄群发现有人在某宾馆从事卖淫活动,立即向时任派出所副所长姜某汇报。随后,姜某带领民警刘某、辅警赵某等到某宾馆,将违法行为人韩某、马某抓获。在抓获现场,姜某检查了韩某的手机,确认韩某是“组织者”、马某是“卖淫者”。姜某明知韩某具有犯罪事实,在收受韩某给予的5万元后,将韩某、马某二人释放,且未对韩某进行调查核实,未开展立案、侦查活动。

法院还查明,姜某积极退缴赃款5万元。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款及利息45.9元移送至法院。

另据判决书披露的刑事判决书等,2022年4月,韩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后于2023年5月30日释放。今年6月,韩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今年9月,盘锦市中院维持对韩某的判决,认定韩某在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3月期间有组织卖淫的事实,其中还认定马某自2023年8月开始卖淫。

法院认为,姜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姜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姜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姜某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姜某适用缓刑。

据此,今年10月30日,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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