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案件尘埃落定。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出借人的利息诉求,二审法院却改判驳回,明确“自然人借款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无利息”。
曾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施某借款。施某分别于2015年10月28日、2016年5月29日向曾某各转账10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条,也未书面约定利息。借款后,曾某累计还款12.3万元。2018年至2023年,施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讨利息,提及“10万元借款三年本息合计20.8万元”“先还本金再结利息”等内容。曾某仅首次回复“可以”,后续未再回应。双方就利息是否约定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10月28日的10万元借款,有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双方约定月利率3%,曾某偿还的3万元视为利息,判决曾某还需偿还本金10.7万元及相应利息。但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无利息约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将“2015年10月28日10万元借款是否存在利息约定”作为争议焦点。法院指出,双方借款前无债权债务凭证明确利息标准、支付期限,缺乏认定利息的基础依据。施某催讨利息时,曾某未回复属于“未作出意思表示”,而非“默示同意”。单方面催告与对方沉默,不足以证明利息约定。此外,曾某还款金额、时间无利息支付特征,无法推定存在利息约定。最终,二审改判驳回施某利息诉求,曾某已还款项冲抵本金。(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魏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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